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律師,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被告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奇瑞4S店員工,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杜少波,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鄖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郝巧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少波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7年9月10日晚上22時30分許,我將車停放在銀龍小區(qū)3號樓門口后離開。時至當夜凌晨時許,一輛紅色昌河牌小型客車(車牌號為冀A×××××)從3號樓門口經過時,停在了此處搬運東西,在搬運東西期間,將我的車故意劃傷(左后車門,后葉子板,后備箱蓋等多處被劃傷),之后他們便駕車離開。經查,冀A×××××小型客車的車主為被告鄖某某。被告伙同他人將我的車劃傷,侵犯了我的財產權?,F(xiàn)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維修費1400元、誤工費4000元、車輛貶值費2000元,共計74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鄖某某辯稱,被告沒有實施損害原告車輛的行為,根據原告提供的視頻,被告的車輛雖然在凌晨時分到過銀龍小區(qū)3號樓,但是被告并沒有下車接近過原告停放的車輛,也沒有在原告所停放的車輛附近長時間停留,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不能證明被告實施了劃傷原告車輛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對其車輛的損壞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原告車輛的損壞并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的損害事實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沒有過錯行為;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車輛貶值費不是財產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不屬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賠償范圍,原告要求對間接損失進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0日晚22點30分許,原告將其所有冀A×××××7大眾轎車停放在石家莊市長安區(qū)銀龍小區(qū)3號樓門口后離開。2017年9月11日零時18秒時,該車左后車門、左后葉子板被一穿白襯衣光頭斜挎包男子劃傷,劃傷時另一穿白襯衣斜挎黑白相間包的男子在場;2017年9月11日零時6秒,被告所有的冀A×××××小型客車在銀龍小區(qū)3號樓門口駕車經過,斜挎黑白相間包的男子向該車后備箱搬運東西,在此期間,劃傷原告車輛男子于零時1分43秒將原告車輛后備箱處劃傷,后上述兩男子乘坐被告車輛離開,在原告車輛被劃傷期間除斜跨黑白相間包男子外無其他人在場。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監(jiān)控視頻及車輛劃痕照片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被告當晚并沒有下車,不能認定劃傷車輛系被告所為,原告稱其主張被告擔責理由為被告幫助對冀A×××××大眾轎車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離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提交車輛維修發(fā)票及明細,欲證實冀A×××××車輛維修花費1400元;原告主張按照每天400元計算10天的誤工費4000元,并主張車輛貶值費2000元,被告均不予認可,認為修車發(fā)票不能證明所修車輛是2017年9月11日凌晨在銀龍小區(qū)3號樓門口停放的車輛,且誤工費和車輛貶值費與本案無關,要求被告賠償沒有依據。
以上事實,有視頻資料、發(fā)票、維修結算單、照片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侵權的行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該規(guī)定適用于幫助人明知他人的侵權行為并積極提供幫助、參與到侵權行為中,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在光頭男子對原告車輛左后車門、左后葉子板實施侵害行為時,被告并未在場,即使被告將車輛開至3號樓門口時,被告亦并未下車,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被告知曉乘車人員的侵權行為,不能僅以侵權人乘坐被告車輛離開即認定被告存在幫助行為,故此,就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訴訟費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巧靈
書記員: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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