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牡丹江市林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宇璇、周曉新,黑龍江墨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司機,現(xiàn)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金華,女,漢族,1975年11月3日,農民,住址同上(系葛某某的妻子)。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和平街67號。
負責人:金天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展,黑龍江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58委。
負責人:李慧君,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雙雙,黑龍江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鵬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朝外大街乙6號4層05003室。
負責人:齊懷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春陽,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葛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北京鵬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鯤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宇璇、周曉新、被告葛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金華、被告陽某財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展、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石雙雙、被告鵬鯤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春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訴稱:1、要求被告葛某某和鵬鯤物流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79422.81元、誤工費23332.37元、護理費14441.67元、傷殘賠償金53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500元、繼續(xù)治療費及殘具費用67500元,總計208277.86元、鑒定費4400元,以上共計212677.86元;2、由二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30日11時11分,案外人鞠洪成駕駛黑G×××××號吉普車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哈同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3-4公里處,與被告人葛某某駕駛的京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拽黑D×××××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在由東向西行駛躲避前方道路上事故現(xiàn)場,向右變道后相撞,造成兩車車損及黑G×××××號吉普車內乘坐人即原告李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葛某某與鞠洪成負事故同等責任,李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葛某某辯稱:我是鵬鯤物流公司雇傭的司機,應該由公司承擔責任。
鵬鯤物流公司辯稱:我公司的肇事車輛在陽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陽某財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投保期間內,我公司已經于2017年3月28日與原告方及本期事故中另一傷者鞠洪成達成和解協(xié)議,本期交通事故共賠償兩位傷者11萬元,對兩者的賠償是按照1:9的比例予以賠償,既在交強險個分項限額內,鞠洪成占10%的賠償比例,李某某占90%的比例,同時我公司與兩位傷者約定此款項賠付后,不再就本起事故向我公司提起賠償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請。
人保財險公司辯稱:本案被告葛徳峰駕駛的車輛京A×××××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100萬,該100萬系本次事故全部人身及財產損失的總限額。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葛徳峰和鞠洪成負事故同等責任,本次事故中受傷的傷者共二人,鞠瑩瑩車輛損失為29600元(我公司已將該29600元給付鞠瑩瑩。交強險公司應首先在醫(yī)療費用項下賠償李某某1萬元醫(yī)療費用,在傷殘賠償項下賠償李某某11萬元,李某某其余合理損失,我公司按照責任比例50%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另訴訟費、鑒定費不是我公司保險責任范圍,我公司不應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對于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是否應參照城鎮(zhèn)標準賠償?shù)膯栴},經查,原告雖然為農村戶口,但林口縣南山社區(qū)證實其自2014年年底一直在該社區(qū)金鼎家園20號樓2單元401室居住,其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以上,故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2、對于原告提出的誤工費,因有黑龍江正邦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證明李淑華自2012年6月起至2016年11月從事糧食運輸、銷售工作,故其誤工費應按2017年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平均工資50907元∕年予以計算,故對此原告提出的誤工費予以支持;3、對于原告第二次住院費用是否賠償?shù)膯栴},根據(jù)牡丹江醫(yī)學院紅旗醫(yī)院出具的病例,住院原因為術后傷口不愈合,與此次事故有直接關系,故應按照實際發(fā)生費用予以賠償;4、關于陽某財險公司與原告李淑華、鞠洪成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雖然該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了李淑華、鞠洪成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1萬元,但計算時也應按交強險賠償限額12萬元予以扣除。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30日11時11分,鞠洪成(系李淑華的丈夫)駕駛黑G×××××號吉普車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哈同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3-4公里處,與被告人葛某某駕駛的京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拽黑D×××××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在由東向西行駛躲避前方道路上事故現(xiàn)場,向右變道后相撞,造成兩車車損及黑G×××××號吉普車內乘坐人即原告李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哈市交警支隊太平大隊作出哈公交認字【2016】第0056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葛某某與鞠洪成負事故同等責任,李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案發(fā)后,原告于當日被送往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治療,于2016年12月18日出院,住院18天,花費醫(yī)療費90486.13元,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骨折、左股骨髁上髁間粉碎骨折、左橈骨遠端粉碎骨折、左尺骨遠端骨折、左下尺橈關節(jié)脫位、左前臂骨間膜損傷、左腓骨近端骨折、雙側胸外傷多發(fā)肋骨骨折、頭外傷;于2017年5月15日在牡丹江醫(yī)學院附屬紅旗醫(yī)院住院治療,同年5月31日出院,住院16天,花費醫(yī)療費77359.5元,診斷為骨質疏松、股骨頸骨折(右側術后不愈合)、股骨干骨折(左側術后)、橈骨骨折(左側術后);二次共計住院34天,花費醫(yī)療費167845.63元。經查,該肇事車輛在陽某財險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在本次訴訟審理過程中,經李某某申請,本院委托黑龍江省新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右側全髖關節(jié)置換術后為九級傷殘;左股骨髁上髁間粉碎骨折為十級傷殘;2、治療終結時間為11個月;3、傷后一人護理180日;4、取2處內固定物,需人民幣1.5萬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全髖關節(jié)置換術后,每十年更換一次,每次費用約為6萬元人民幣或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5、營養(yǎng)期為180日,每日100元人民幣。
另查明,鞠洪成與李淑華系夫妻關系,事故導致夫妻二人受傷,陽某財險公司與李淑華、鞠洪成三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李淑華醫(yī)療費9000元及傷殘賠償金100000元,賠償鞠洪成醫(yī)療費1000元,此款并已執(zhí)行完畢。
本院認為,葛某某、鞠洪成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某受傷,二人負同等責任,均應對該事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葛某某系北京鵬鯤物流公司雇傭的司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應由鵬鯤物流公司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賠償責任,該肇事車輛在被告陽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在保險承保期內,首先由陽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yè)險賠償,保險范圍以外的部分由被告鵬鯤物流公司承擔。
關于賠償項目,因原告實際花費醫(yī)療費167845.63元,扣除交強險范圍內已賠償?shù)?000元,應為醫(yī)療費158845.63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根據(jù)2017年黑龍江省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平均工資為50907元年,誤工時間為11個月,故產生誤工費46664.75元(50907元年÷12月×11月);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依據(jù)鑒定意見為傷后一人護理180日,參照2017年度黑龍江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工資標準58569元年計算,故產生護理費28883.34元(58569元÷365天×180天);關于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按照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7446元計算,依據(jù)鑒定意見原告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因此產生殘疾賠償金5273.2元(27446元×20年×21%-交強險賠償110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因有住院病歷為證,原告共住院34天,根據(jù)《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的規(guī)定,參照黑龍江省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天100元,原告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補助費共為3400元(34天×100元天)合理;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按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營養(yǎng)期為180天,故產生營養(yǎng)費18000元(180天×100元天);精神撫慰金依據(jù)鑒定意見原告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因此精神撫慰金支持15000元;后續(xù)治療費用取固定物為15000元,關節(jié)置換術,原告定殘之日為50歲,每十年更換一次,至75周歲應為2次,故產生后續(xù)治療費135000元(15000元+60000元×2次);鑒定費用4400元有票據(jù)為證;上述款項合計人民幣415466.2元,由鞠洪成承擔同等責任的百分之五十。陽某財險公司與李淑華、鞠洪成三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此款并已執(zhí)行完畢,李淑華不應再向陽某財險公司提起賠償請求。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79422.81元[(167845.63元-9000元)×50%];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誤工費人民幣23332.37元(50907元年÷12月×11月×50%);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護理費人民幣14441.67元(58569元÷365天×180天×50%);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殘疾賠償金人民幣2636.6元[(27446元×20年×21%-110000元)×50%];
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700元(34天×100元天×50%);
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營養(yǎng)費人民幣9000元(180天×100元天×50%);
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7500元(15000元×50%);
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之內,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后續(xù)治療費人民幣67500元[(15000+60000×2)×50%];
九、駁回原告李淑華對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42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北京鵬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承擔人民幣2212元(4424元×50%);鑒定費人民幣4400元,由被告北京鵬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承擔人民幣2200元(4400元×50%);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何靜波
人民陪審員 金媛
人民陪審員 劉寧
書記員: 代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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