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張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農民。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農民。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呂銀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借款未付之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其所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借款久拖不還,其行為顯屬不當,應當承擔償還借款之民事責任。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利息,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月利率計算。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原告李某某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月利率計從2013年8月7日起至兌現(xiàn)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借款未付之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其所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借款久拖不還,其行為顯屬不當,應當承擔償還借款之民事責任。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利息,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月利率計算。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原告李某某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月利率計從2013年8月7日起至兌現(xiàn)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呂銀梅
書記員:延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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