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成振宇,河北魏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魏縣仕望集鄉(xiāng)磚井村,身份證號:13043419941001222X。
委托代理人姜軍峰,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郭某同居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云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振宇、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姜軍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郭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李書香等媒人介紹相識,第一次經媒人李書香手給被告方25000元,經原告手給被告1100元,被告給原告回800元見面錢;第二次經媒人李書香手給被告方60000元。原、被告于××××年××月21典禮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后因瑣事產生矛盾,春節(jié)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并解除同居關系。原告要求返還彩禮款,引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郭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解除同居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之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之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彩禮款數額,經原告及媒人李書香手給被告方86100元,被告給原告回的800元應予扣除,關于原告稱經媒人劉曉敏手給付被告彩禮款21600元,被告否認收到彩禮款,原告舉出的證據未能充分證實這一事實的存在,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認定原告支付給被告的彩禮為85300元??紤]到原、被告同居時間較短,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款70000元為宜。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彩禮款7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5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但429元,由被告負擔7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云飛
書記員:劉素霞 附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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