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胡某
張金龍(山東一品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農民。
被告胡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金龍,山東一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胡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訴來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建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張金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轉款49365元無異議,但認為該筆轉款,是用來償還原告代被告償還的,被告在蒼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磨山信用社的貸款。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原告是履行擔保人義務所還款。
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本院分析認證如下:原、被告所提供的證據皆為有效證據,被告胡某轉入原告李某賬戶中的款項系償還原告李某代其償還在蒼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磨山信用社的貸款,與離婚協(xié)議中所確定的款項無關。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系合法、有效。該離婚協(xié)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被告胡某應支付原告李某5萬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支付49365元,因原、被告另有債權債務關系,可另案主張。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支付原告李某現(xiàn)金5萬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保全費520元,由被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系合法、有效。該離婚協(xié)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被告胡某應支付原告李某5萬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支付49365元,因原、被告另有債權債務關系,可另案主張。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支付原告李某現(xiàn)金5萬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保全費520元,由被告胡某負擔。
審判長:張建江
書記員:張濱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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