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張北縣。法定代理人:田某(系李某母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張北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慶,張北縣張北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qū)。被告: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大孟莊鎮(zhèn)大孟莊村京津公路東側。法定代表人:魯寶貴,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國山,該公司車務經理。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區(qū)律緯路31號中匯大廈A座四層。負責人:郭軍宏,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寶,河北誠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9604.1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1日5時42分許,我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北縣張北鎮(zhèn)定遠路與永義街十字路口西130米,撞王某某停放的津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號掛),造成我受傷,電動車損壞。該車登記在興貴運輸公司名下。經張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負次要責任。為了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敬請法院依法裁判。王某某未答辯。興貴運輸公司提出書面答辯意見,津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號掛)于2012年10月31日轉賣給王書玲,并簽訂了買賣協(xié)議,只是未正常辦理過戶手續(xù),車輛的實際車主是王書玲,且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交通事故違章債務由王書玲承擔。登記在我公司名下的津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號掛)在大地財險天津津北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應由交強險優(yōu)先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按責任比例進行合理損失的賠償,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為受害人墊付1000元醫(yī)療費,請貴院將墊付的1000元判決交強險直接賠到我公司賬戶(戶名: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天津大孟莊支行,賬號:02×××57)。訴訟費是第三者維護權益支付的法律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請貴院予以支持我司的答辯意見。大地財險天津津北支公司辯稱,本案所涉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公司予以賠償,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我公司不予承擔。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7年11月1日05時42分許,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北縣張北鎮(zhèn)定遠路與永義街十字路口西130米,撞王某某停放的津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造成李某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該起事故經張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興貴運輸公司系津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人,該車輛在大地財險天津津北支公司投保了機??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fā)當天,李某入住張北縣醫(yī)院住院治療,2017年11月14日出院,實際住院13天,花費醫(yī)療費共計7335.6元。2017年11月6日李某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一醫(yī)院檢查,花費醫(yī)療費523元。李某經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某右上中切牙種植所需費用約12000元,左上中切牙如無法保留需安裝義齒。李某花費鑒定費600元。另王某某先行為李某墊付1000元醫(yī)療費。本院認為,原、被告對張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事故責任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為70%和30%。大地財險天津津北支公司作為津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險人,對于李某的合法損失,首先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付。興貴運輸公司提出將王某某墊付的1000元應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其指定帳戶中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本案的證據(jù),本院對李某在本次事故中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根據(jù)其提供的張北縣醫(yī)院的醫(yī)療費票據(jù)、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費用清單,支持醫(yī)療費7335.6元。另提供的張北縣醫(yī)院金額為920元的醫(yī)卡通充值憑條主張醫(yī)療費,該條并非醫(yī)療機構的正式票據(jù),不予認定。根據(jù)其提供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一醫(yī)院診斷證明及票據(jù),對主張的醫(yī)療費523元予以支持。2、根據(jù)鑒定意見主張右上中切牙種植費12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3、根據(jù)住院病歷,對其主張的護理費支持1560元(120元/天×13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30元/天×13天)、營養(yǎng)費900元(30元/天×30天),計算合法且被告無異議,予以支持。5、其主張交通費375.5元,結合其治療的實際情況,酌情支持200元。6、其提供黃樹峰出具的證明主張電動車損失費1500元,因證據(j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信,被告大地財險天津津北支公司經核損認可500元,故對其電動車損失支持500元。7、其主張左上中切牙種植費12000元,無證據(jù)證明已實際發(fā)生,不予支持。8、其主張精神撫慰金3000元,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9、其主張鑒定費600元,有票據(jù)佐證,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本院認定李某的各項損失共計24008.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560元、交通費200元、電動車損失費500元,合計12260元;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剩余損失11748.6元的70%,計8224元(取整至元);三、李某在領取上述賠償款時將王某某先行墊付款1000元予以返還。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李某負擔158元、王某某負擔36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某、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貴運輸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天津津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田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慶、被告大地財險天津津北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被告興貴運輸公司經傳票傳喚屆時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審判員 董定強
書記員:田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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