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徐某
原告李某,徐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分局職員。
被告徐某,無業(yè)。
原告李某訴被告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偉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故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座落于徐州市鼓樓區(qū)東尚潤景花園X-X-X室房產歸原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3800元,減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故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座落于徐州市鼓樓區(qū)東尚潤景花園X-X-X室房產歸原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3800元,減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已預交)。
審判長:梁偉
書記員:史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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