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冀0224民初2922號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灤南縣。原告:張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灤南縣。原告:張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灤南縣。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孫續(xù)生、郭瓊,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被告:張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灤南縣。被告:張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灤南縣。被告:張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灤南縣。被告:張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灤南縣。被告:張某7,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灤南縣。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魯亞萍,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原告李某、張某2、張某1與被告張某3、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原告張某2、原告張某1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3、被告張某6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魯亞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李某、張某2、張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繼承張國良應繼承張紹業(yè)、李氏的遺產份額(1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李某是死者張國良的妻子,原告張某2、張某1是死者張國良的女兒,被告張某3、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是死者張國良的弟弟、妹妹。2015年3月31日,張國良及五被告的父親張紹業(yè)去世后,遺留有本村住房三間及13.16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開荒地上栽種的大小樹木共計160余棵,因張紹業(yè)母親李氏尚健在且需贍養(yǎng),張紹業(yè)遺留的財產并未分割。2015年9月2日張國良不幸去世。2017年1月16日李氏去世,李氏遺留現(xiàn)金5000元。原告與各被告就張紹業(yè)及李氏的遺產分割問題未能協(xié)商一致。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向貴院提出起訴,要求依法繼承張國良應繼承張紹業(yè)及李氏的遺產份額,并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1、灤南縣安各莊鎮(zhèn)張橫坨村村民委員會于2017年11月12日出具的證明七份,用于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被繼承人死亡情況、遺產情況;2、張紹群及張紹群、張紹江、張紹雷聯(lián)名出具的證明材料各一份,用于證明原告贍養(yǎng)情況;3、灤南縣安各莊鎮(zhèn)張橫坨村村民委員會于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證明一份,用于證明被繼承人張紹業(yè)名下有房屋三間及土地承包經營權13.6畝。張某3、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辯稱,1、應由原告提交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證明,以確定原告具有本案主體資格;2、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fā)生代位繼承。因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被繼承人李氏的財產只能由答辯人代位繼承,本案原告沒有代位繼承權;3、本案中涉及的正方三間已于2016年7月10日通過村宅基地確權機構確權給李氏,屬于李氏的合法財產,本案原告依法也沒有代位繼承權。另外,原告沒有對李氏盡贍養(yǎng)義務,李氏的晚年生活均由答辯人照顧,并且依據(jù)辦理喪事事宜時誰為長輩打幡子誰繼承財產的民俗,被繼承人李氏的合法財產應由為其打幡子的答辯人張某3繼承;4、原告所稱的張紹業(yè)開荒栽種的樹木在張紹業(yè)生前已經將該部分財產指定給其母親李氏繼承,在李氏死亡后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依法沒有代位繼承權;5、關于屬于張紹業(y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因死亡戶口已被注銷,就不能再成為承包主體與村委會保持合同關系,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另行發(fā)包,因此原告要求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訴求依法應予駁回。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1、灤南縣安各莊鎮(zhèn)張橫坨村村民委員會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的證明一份,用于證明張紹業(yè)生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畝數(shù)(與該村委會給原告出具的證明不一致);2、賈小芹、孟鳳琴聯(lián)名出具的證明材料一份,用于證明張某2、張某1對張紹業(yè)母親李氏沒有盡贍養(yǎng)義務。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是死者張國良的妻子,原告張某2、張某1是死者張國良的女兒,被告張某3、張某4、張某5、張某6、張某7及死者張國良是張紹業(yè)的子女。2015年3月31日張紹業(yè)去世,遺留有張橫坨村164號房屋三間、在開荒地上栽種的大小樹木若干棵,張紹業(yè)生前未留下遺囑或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2015年9月2日張國良去世,此時張紹業(yè)的母親李氏尚健在,張紹業(yè)遺留的財產未進行分割。2017年1月16日李氏去世。之后,原、被告因遺產分割產生爭議訴至法院。但雙方當事人就房產價值未能協(xié)商一致又不同意進行評估。雙方就開荒地上栽種的樹木棵樹及價值也陳述不一,雙方舉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畝數(shù)亦不一致。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分割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價值不清,證據(jù)不足,且原告方對房產價值不同意進行評估,本院無法進行分割。對原告方要求所有遺產按份共有的主張不利于財產的管理使用,因此,對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某、張某2、張某1要求繼承張國良應繼承的張紹業(yè)、李氏的遺產份額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三原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周會梅人民陪審員盧健人民陪審員姚麗華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書記員劉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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