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書婷
賈金翠
董忠良(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
萬雙義(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
賈永盼
賈英杰
賈金良
賈敬舟
原告李書婷。
原告賈金翠。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忠良、萬雙義,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永盼。
被告賈英杰。
被告賈金良。
被告賈敬舟。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書婷、賈金翠訴被告賈永盼、賈英杰、賈金良、賈敬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原告李書婷、賈金翠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原告李書婷、賈金翠負擔。
審判長:劉永奎
書記員:齊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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