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原告:符某,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田正華,湖北立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樊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符某與被告樊某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符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820元,減半收取1410元,因原告家庭經(jīng)濟困難,準予免交。
審判員 黃芳
書記員: 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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