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安縣。
委托代理人:張炎輝,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管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
被告:王某某(系被告管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
原告李某訴被告管齊、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炎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管齊、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審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請保全,本院即依法作出(2017)鄂1022民初235號民事裁定,對二被告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管齊從2014年6月起至2015年9月分十次向原告借款合計本金695萬元,口頭約定月利率為2.5%,因中途下欠原告部分利息未支付,被告管齊共向原告出具了730萬元的借據(jù)。被告管齊于2016年8月12日結算利息,下欠原告利息90萬元,于2016年11月3日結算利息,下欠原告利息51.1萬元,被告管齊分別向原告出具了利息欠據(jù),加上730萬元借據(jù)中含利息35萬元,實際截止2016年11月3日,被告管齊共下欠原告利息176.1萬元(該利息按月利率2.5計算)。
另查明,被告管齊與被告王某某為夫妻關系,被告王某某知道被告管齊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和其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及戶籍證明、借據(jù)及利息結算欠據(jù)、匯款憑證等證據(jù)在卷佐證,經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管齊向原告借款6950000元,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雙方構成民間借貸關系,被告管齊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本息的責任。原告訴請的2016年11月3日前的結算利息1761000元,其利率(月利率2.5%)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應按月利率2%計算,既1761000元-(1761000元×0.5%×10.13個月)=1671806元;被告王某某與被告管齊是夫妻關系,被告管齊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王某某應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管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幣6950000元,利息人民幣1671806元及從2016年11月4日起至借款償還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695000元,年利率24%計算),被告王某某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72778元,減半收取3638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1389元,由被告管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17×××3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屈新發(fā)
書記員: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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