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王紅(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張余
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馬志頂(河北全景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紅,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建設北路152號。
負責人:李士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余,該公司職員。
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缸窯路5號。
負責人:郝愛國,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志頂,河北全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秀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紅和被告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余、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志頂?sh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冀B×××××號轎車在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雙方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和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馬金偉、李某、張彬共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根據(jù)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張彬死亡造成的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部分,馬金偉、李某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結合馬金偉、李某、張彬的過失對事故發(fā)生及后果所造成的影響,以李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宜。李某主張因張彬死亡造成的損失中的死亡賠償金482820元(24141元/年×20年)、喪葬費23119.50元,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雖未提供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但考慮到因張彬死亡辦理喪葬事宜人員必會產生誤工費、交通費,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和交通費合計為2000元。李某未提供開支住宿費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張彬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李某理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張彬的年齡、過錯程度、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本院認定為50000元。綜上,本院認定張彬因本次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482820元(24141元/年×20年)、喪葬費23119.50元、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557939.50元。李某對因此事故造成的張彬近親屬的損失已按協(xié)議賠付,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李某賠償保險金,上述認定的損失均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首先應由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和馬金偉駕駛的車輛的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或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各應賠償110000元。超出部分由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李某135175.80元[(557939.50元-110000元×2)×40%]。李某實際賠償三者的損失數(shù)額超出本院核定的保險金數(shù)額部分,系李某自愿賠償三者的損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保險金110000元;
二、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保險金135175.8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元,減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250元,由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冀B×××××號轎車在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雙方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和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馬金偉、李某、張彬共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根據(jù)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張彬死亡造成的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部分,馬金偉、李某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結合馬金偉、李某、張彬的過失對事故發(fā)生及后果所造成的影響,以李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宜。李某主張因張彬死亡造成的損失中的死亡賠償金482820元(24141元/年×20年)、喪葬費23119.50元,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雖未提供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但考慮到因張彬死亡辦理喪葬事宜人員必會產生誤工費、交通費,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和交通費合計為2000元。李某未提供開支住宿費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張彬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李某理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張彬的年齡、過錯程度、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本院認定為50000元。綜上,本院認定張彬因本次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482820元(24141元/年×20年)、喪葬費23119.50元、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557939.50元。李某對因此事故造成的張彬近親屬的損失已按協(xié)議賠付,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李某賠償保險金,上述認定的損失均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首先應由陽某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和馬金偉駕駛的車輛的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或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各應賠償110000元。超出部分由信達保險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李某135175.80元[(557939.50元-110000元×2)×40%]。李某實際賠償三者的損失數(shù)額超出本院核定的保險金數(shù)額部分,系李某自愿賠償三者的損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保險金110000元;
二、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保險金135175.8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元,減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250元,由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500元。
審判長:趙秀榮
書記員:王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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