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香河縣人,住香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勇,河北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天津市武清區(qū)人,住武清區(qū)。原告李某與被告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李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勇、被告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481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為:2016年2月至8月,被告累計向原告借款42800元,被告承諾用在原告處做電工的工資折抵欠款??鄢龖l(fā)給原告的工資27990元(180元/天×155.5天),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4810元。經(jīng)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訴到法院。被告龐某某辯稱:我向原告借支42800元是事實。我在原告處做電工工作,約定每天工資200元,認可原告欠我155.5天的工資。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至9月,被告龐某某在原告李某處做電工工作,共計155.5天,原告承諾被告每日工資180元,期間被告自原告處借款42800元。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條、???勤匯總表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龐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龐某某理應及時償還原告借款。原告主張被告借款42800元,被告龐某某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在原告處做電工155.5天,原告應給付被告相應工資,原告承認被告工資為每日180元,被告不予認可,認為應為每日200元。本院認為被告認為工資每日為200元,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應以原告自認為準,故原告應給付被告工資為27990元。兩相折抵,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14810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481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481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元,減半收取計85元,由被告龐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 利
書記員:崔雪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