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偉,河北金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關會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開區(qū)陽光北大街3117號。
本案相關情況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六、七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8年3月11日,被告關會艷駕駛冀F×××××號車在高碑店市檢察院小區(qū)路口處由北向西右轉彎時,與沿迎賓路北側非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李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被告關會艷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負次要責任;三、受害人概況: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事故發(fā)生后,在涿州市醫(yī)院和北京積水潭醫(yī)院住院治療,被告關會艷支付費用50000元,銘俊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被告關會艷車輛損失5670元;四、原告李某醫(yī)療費:200100元;五、被告關會艷(反訴原告)車損:5670元;六、被告關會艷(反訴原告)路產損失:2940元;七、被告關會艷(反訴原告)施救費:200元;八、被告關會艷(反訴原告)公估費:453元;九、車輛有關內容:被告關會艷駕駛冀F×××××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十、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307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十一、被告的反訴請求:1、判決原告賠償被告各項損失共計2779元;2、反訴費用由原告承擔。裁決結果
原告(反訴被告)李某與被告(反訴原告)關會艷、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被告關會艷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經(jīng)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事故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原被告訴求本院分別認定如下:原告李某醫(yī)療費200100元均有票據(jù)證實,予以支持。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10000元,余款190100元按主要責任即70%賠償原告李某133070元,被告關會艷支付費用50000元應予扣除。被告(反訴原告)關會艷車損5670元有鑒定結論證實,予以支持;路產損失2940元有相關證據(jù)證實,予以支持;施救費200元、公估費453元有票據(jù)證實,予以支持;綜上,本院支持被告(反訴原告)關會艷各項損失共計9263元,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按次要責任即30%賠償被告(反訴原告)關會艷各項損失277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共計9307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原告(反訴被告)李某賠償被告(反訴原告)關會艷各項損失共計27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81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擔,反訴費5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蔣 爭
書記員:謝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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