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原告付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懷珠,湖北德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胡海某
委托代理人杜安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負責人:吳剛,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付某某訴被告胡海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以下簡稱財險通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懷珠、被告胡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安、財險通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判決被告胡海某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賠償費用合計47027元。2.請判決被告胡海某賠償原告付某某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各項賠償費用合計40114.4元。3.原告的損失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代被告胡海某賠償。4.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現(xiàn)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由被告胡海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付某某不負事故責任。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原告李某某、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根據其提交的證據,參照湖北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作如下認定:①李某某的醫(yī)療費16013.53元,付某某的醫(yī)療費14702.85元;②原告李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77天=3850元、付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77天=3850元;③李某某的誤工費比照建筑業(yè)的標準計算為47121元÷365×90天=11618.8元、付某某的誤工費比照建筑業(yè)的標準計算為47121元÷365×77=9941元,④李某某的護理費為32677元/年÷365×77=6893.5元、付某某的護理費為32677元/年÷365×39=3491.5元;⑤交通費,因原告未提供發(fā)票,本院根據原告的家庭住址與縣醫(yī)院的距離酌情認定住院期間交通費總額為200元;⑥營養(yǎng)費,因原告未構成傷殘且未提供醫(yī)囑佐證,本院不予認定。⑦李某某、付某某的鑒定費分別是600元,⑧車損費1000元,本院予以確認。以上原告李某某、付某某的損失共計72761.18元。
因被告胡海某在被告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50萬元,應當由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付原告李某某的醫(yī)療費5千元,付某某的醫(yī)療費5千元,賠付原告李某某、付某某的誤工費、護理費、車損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44344.8元,余款28416.38元由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在商業(yè)險中予以賠付。被告胡海某墊付的款項應當由原告李某某、付某某予以返還。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付原告李某某、付某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44344.8元。
二、由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原告李某某、付某某的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合計28416.38元。
三、由原告李某某、付某某返還被告胡海某墊付的費用共計26140.53元。
上述款項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由被告平安財保咸寧支公司匯入通城縣法院執(zhí)行款賬戶內。(本院執(zhí)行款專戶名稱: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雋水支行;賬號:17×××72)
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李某某、付某某負擔470元,由被告胡海某負擔5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賬號:17×××89-222。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2年內向本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否則按自動放棄執(zhí)行申請權處理。
審 判 員 謝衛(wèi)東 審 判 員 褚毅君 人民陪審員 段亞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