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朝文,男,漢族,1978年2月8日生,住山東省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龍安,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國權(quán),男,漢族,1965年5月22日生,住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qū)。
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區(qū)龍蟠路12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0134939881P。
負責人:李春江,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吉,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區(qū)龍蟠中路69、3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083490580XH。
負責人:婁偉民,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笑笑,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朝文與被告袁國權(quán)、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集團南京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南京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趙艷琴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龍安,被告郵政集團南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吉,被告人保財險南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笑笑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袁國權(quán)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賠償項目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認定及理由
1、車損
23000元
原告車輛損失金額合理性由法庭依法認定,原告車輛定損未通知被告方,修車費發(fā)票真實性無異議,但從該票據(jù)上可見維修費用并非原告支付,如原告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實際支付該筆費用,則主體不適格。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原告提交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與德州鵬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定損單及德州鵬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修車費發(fā)票證實原告車損共計7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施救費
1200元
施救費過高,原告應提供施救清單證明該項費用與事故關(guān)聯(lián)性。
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產(chǎn)生施救費4000元,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3、停運損失
33534元
對公估報告不認可,檢材并未經(jīng)被告質(zhì)證,停運損失不承擔。
經(jīng)司法委托鑒定,原告車輛日純利潤為517.5元,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車輛停運45日,每日按517.5元計算為23287.5元。
4、鑒定費
900元
人保財險南京公司:不承擔;郵政集團南京公司: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鑒定費是為了查明交通事故事實所產(chǎn)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支付鑒定費3000元,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與結(jié)果
本院認為,2018年1月4日20時40分,寧士杰駕駛魯N×××××輕型倉柵式貨車與袁國權(quán)駕駛的蘇A×××××-蘇A×××××重型廂式半掛貨車追尾,造成魯N×××××輕型倉柵式貨車駕駛?cè)藢幨拷苁軅瑑绍嚥煌潭葥p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青縣大隊出具冀公交認字【2018】第010400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寧士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袁國權(quán)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賠償比例寧士杰70%,袁國權(quán)30%。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其有權(quán)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損失。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由侵權(quán)人予以賠償。袁國權(quán)駕駛的蘇A×××××-蘇A×××××重型廂式半掛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郵政集團南京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南京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寧士杰駕駛的車輛登記車主為德州德銘物流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原告李朝文。被告人保財險南京公司辯稱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南京公司承擔。本院認為,被告人保財險南京公司提交投保提示書、保單均由被告郵政集團南京公司簽章及注明日期,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對其辯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確定原告的損失1、車損72000元;2、施救費4000元;3、停運損失23287.5元;4、鑒定費3000元,以上第1、2項損失共計76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南京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項下賠償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74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南京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項下按事故責任比例30%賠償原告22200元;以上第3、4項共計26287.5元,由被告郵政集團南京公司按30%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7886.25元。綜上,被告人保財險南京公司賠償原告李朝文各項損失共計24200元;被告郵政集團難進公司賠償原告李朝文各項損失共計7886.2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李朝文各項損失共計24200元;
二、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李朝文各項損失共計7886.25元。
以上第一、二項損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并將賠償款匯至原告?zhèn)€人賬戶(戶名:李朝文,開戶行:中國建設(shè)銀行德州陵縣為民支行,賬號:62×××62)。
案件受理費630元,由被告袁國權(quán)、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連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在上訴狀寄出的七日內(nèi)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收款人: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省滄州市農(nóng)行北環(huán)支行,帳號:50×××85),并將上訴狀和交納上訴費的銀行回單或上訴費票據(jù)一并郵寄我院,逾期不交費的視為不再上訴。
審判員 趙艷琴
書記員: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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