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1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劉倫偉,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龔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6日,漢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鄧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1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裴波,男,生于1971年6月26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地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航空大道55號藍天新居C棟803室。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龔某某、鄧某某、裴波、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84元,依法減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審判員 殷良平
書記員: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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