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世龍,河北萬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
被告:閆天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閆天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常世龍、被告閆天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依法判決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幣240000元,及從2016年5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實際支付本金之日止。二、由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11月15日,第一被告張某以做生意缺錢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人民幣,因雙方是朋友原告就借給了張某。后來,二人陸續(xù)有小額的現(xiàn)金往來,直至2015年12月20日二人進行清賬時,張某已經(jīng)累計欠原告240000元人民幣,當日張某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張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240000元現(xiàn)金,由第二被告閆天柱進行連帶擔保,約定2016年4月30日一次性還清。但是到期后,被告張某未能歸還欠款。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未作答辯。
被告閆天柱辯稱,張某是我同學,通過我和原告相識,并且關(guān)系很融洽,張某資金困難出于情誼我們幫他解決實際困難,通過我的關(guān)系原告借給被告張某24萬元,他倆之間的往來我都清楚,借款屬實,我作為擔保人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對相關(guān)證據(jù)和事實認定如下:2015年12月20日,被告張某為原告出具《借條》1份,載明:"借款人:姓名張某,性別:男,民族滿,出生年月日1975.10.3,家庭住址:海港區(qū)玉峰南里33-5-501,身份證號:×××。今向李某某借人民幣貳拾肆萬元整,小寫:240000元整,期限為四個月。于2016年4月30日一次性還清。此據(jù),借款人:張某,擔保人:閆天柱,借款日期2015年12月20日"。2013年11月15日,原告過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向×××賬戶匯入15萬元整。原告稱其余9萬元都是以現(xiàn)金方式分多筆給付被告張某的。
原告主張,要求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幣240000元,及從2016年5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實際支付本金之日止。為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借條》原件一份1頁,證明原告與被告張某之間存在借款關(guān)系,張某向李某某借款24萬元整,張某收到借款,至今未還。
證據(jù)二:《轉(zhuǎn)賬憑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明細復印件一份1頁。證明原告向被告張某轉(zhuǎn)款的事實,金額是15萬元整。
被告張某未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
被告閆天柱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通過庭審調(diào)查,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及雙方陳述,可以認定雙方借貸及連帶保證事實成立,原告主張被告張某應(yīng)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40000元,并從2016年5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實際支付本金之日止,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閆天柱應(yīng)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向原告原告李某某償還借款240000元,并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被告閆天柱對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告張某、閆天柱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為民
人民陪審員 倪偉
人民陪審員 王玉慶
書記員: 王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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