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曙光,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天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地址滄州市運河區(qū)浮陽南大街佳苑世紀城6號。
負責人:李彥君,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博超,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李天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曙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博超、被告李天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合計23799元。事實及理由:2018年10月29日21時40分,李天雷駕駛車牌號為冀J×××××的小型客車沿津保南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津保南線小王果莊村衛(wèi)生院西側路段)時,與前方李某某所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原告在高陽縣醫(yī)院住院治療,事故經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作出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天雷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原告的損失李天雷賠償,由于李天雷的肇事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入有強制險,所以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現(xiàn)向你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辯稱,被告李天雷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與第三者商業(yè)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我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李天雷辯稱,無意見,要求賠償的金額無意見,我入有保險,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如下:
原告出具以下證據:醫(yī)療費主張13974元,票據2張;誤工費主張17+14=31天,共計3586元;伙食補助費主張17天,每天100元合計1700元,病歷證實住院天數;營養(yǎng)費主張35天,每天50元,合計1660元,診斷證明要求加強營養(yǎng);護理費主張17天,合計1972元,工資表、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營業(yè)照及法定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交通費主張300元,救護車200元,打的100元;車損有評估報告一份,金額450元;原告20元的存車費,提車運費100元,無票據;訴前保全費120元,以上合計23799元。提交證據:事故認定書、保單復印件、住院病歷、病人費用清單、工作證明、工資表、企業(yè)營業(yè)照及法定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價格認定結論書、住院收費票據、診斷證明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質證意見認為:對于誤工費與護理費的證據不認可,應提交銀行流水證實其收入情況及工資減少情況,證據應有負責人簽字,證據不合法;其他證據真實性無異議;醫(yī)療費扣除非醫(yī)保用藥10%;誤工費、護理費同意按照農林牧漁業(yè)計算住院期間;交通費法院酌定;伙食補助認可每天50元,營養(yǎng)費每天30元計算住院期間;財產損失應扣除手機屏幕損失,事故認定未記載手機損壞;存車費與運費無證據,不認可;事故車輛保險齊全無需保全,保全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李天雷質證意見認為:救護車是我出的錢,我有票據。提交:救護車票據一張。
原告李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對被告李天雷出示的證據無異議,原告李某某認可被告李天雷墊付救護車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29日21時40分,被告李天雷駕駛車牌號為冀J×××××的小型客車沿津保南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津保南線小王果莊村衛(wèi)生院西側路段)時,與前方原告李某某所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原告在高陽縣醫(yī)院住院治療,事故經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作出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天雷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與第三者商業(yè)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對原告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3974.33元,由住院收費票據及門診收費共2張,雙方認可,本院予以確認;2.誤工費3069.78元,原告主張31天,共計3586元,本院綜合原告?zhèn)榧搬t(y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診斷證明,酌定誤工30天,每月收入根據原告工作行業(yè)性質參照2018年度居民服務業(yè)收入37349元計算,共計3069.78元(37349÷365×30);3.伙食補助費1700元,住院17天,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100元;4.營養(yǎng)費1000元,原告主張35天,每天50元,本院綜合原告?zhèn)榧搬t(y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診斷證明要求加強營養(yǎng),酌定營養(yǎng)期20天,每天50元,共計1000元;5.護理費1739.54元,原告主張1972元,本院認定護理期間17天,參照2018年度居民服務業(yè)收入37349元計算,共計1739.54元(37349÷365×17);6.交通費350元,原告救護車200元(被告李天雷墊付),有門診收費票據一張,打的費用100元無票據,本院酌定350元;7.車損450元,原告處評估報告一份,金額450元,20元的存車費,提車運費100元,無正式票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抗辯手機損失不予賠償,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以上合計元22283.65元。
本院認為,該事故造成原告李天秀各項損失共22283.65元,本案中被告李天雷駕駛車牌號為冀469**的小型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入有交強險及5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yè)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李天雷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償。事故發(fā)生后,因被告李天雷墊付出診和救護車費計200元,應予以扣除。關于訴前保全費120元,訴前保全是原告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采取的必要訴訟行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2083.65元(22283.65-200);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李天雷2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元,訴前保全費12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29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齊寧
書記員: 韓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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