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棗陽市,戶籍地: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霞,湖北楚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司機,住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良耀,棗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棗陽金利客運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棗陽市襄陽路79號。
法定代表人:張耿,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市支公司。
住所地:棗陽市沿河東路16號。
法定代表人:曹俊峰,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雨,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田某、劉幫勇、棗陽金利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利客運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棗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江霞、被告田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良耀、被告金利客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奇先、被告人壽保險棗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雨到庭參加了訴訟,在開庭審理前李某某撤回了對劉幫勇的起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的交通事故損失433670.37元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并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判令田某、金利客運公司告對原告的交通事故損失在上述保險賠償限額內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3日9時40分,田某駕駛鄂F×××××班車,沿棗桐公路由南往北行使至事故地點,駛入左側,與對向行使的李某某駕駛的鄂F×××××面包車相撞,致李某某、王某、常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隨后李某某被送棗陽北關醫(yī)院住院1天,隨后轉入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在醫(yī)生建議下轉入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第一次住院治療13天,第二次住院治療3天。后經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李某某的傷殘程度為Ⅸ(9)級。傷后誤工期為定殘前一日,護理期為18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后續(xù)治療費預計在25000元或者據(jù)實賠付。湖北省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田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及王某、常某無責任。田某為鄂F×××××班車駕駛人,金利客運公司為鄂F×××××班車的所有人和被保險人,且該車在人壽保險棗陽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險。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壽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李某某的損失予以賠償,并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李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田某作為鄂F×××××班車的駕駛人、金利客運公司為鄂F×××××班車的所有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對上述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保護。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3日9時40分,田某駕駛鄂F×××××班車,沿棗桐公路由南往北行使至事故地點,駛入左側,與對向行使的李某某駕駛的鄂F×××××面包車相撞,致李某某、王某、常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11日,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棗公交認字(2017)第0103B-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王某、常某無責任。李某某在事故發(fā)生當天即2017年1月3日被送往棗陽北關醫(yī)院住院一天,2017年1月3日轉入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在醫(yī)生建議下于2017年1月11日轉入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2017年3月8日第二次住院治療3天。以上住院共計支出醫(yī)療費1915367元。2017年6月16日,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了鄂明醫(yī)鑒字(2017)第15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李某某的傷殘程度為Ⅸ(9)級。2.傷后誤工期為定殘前一日,護理期為18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后續(xù)治療費預計在25000元或者據(jù)實賠付”。在治療期間,李某某多次往返棗陽和武漢就醫(yī),產生部分交通費。
另查明,2013年11月10日,李某某和張平林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李某某租賃張平林位于棗陽市××××號門面房,租賃期限為2013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租賃該房屋主要從事摩托的銷售及維修。2017年2月15日棗陽市新市鎮(zhèn)街道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李某某自2013年11月16日至今一直在新市鎮(zhèn)社區(qū)租房,經營一家電動車銷售和維修,且居住至今,具體地址為新市鎮(zhèn)九龍街249號。2017年2月15日棗陽市新市鎮(zhèn)火青小學出具證明,證明李某某的女兒李語琪(生于2010年5月5日)自2016年9于1日起就讀新市鎮(zhèn)火青小學至今。
還查明,鄂F×××××客車系金利客運公司所有,駕駛員田某具有從業(yè)資格,系金利客運公司的職工,金利客運公司為鄂F×××××在人壽保險棗陽公司購買了交強險、50萬商業(yè)三重險、不計免賠險,其中,交強險合同號為:xxxx158,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三者商業(yè)險合同號為:xxxx158,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保險金額為50萬元。事故發(fā)生后,金利客運公司已先行支付4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機動車駕駛證、交強險、三者商業(yè)險保險單、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病例資料、醫(yī)療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戶籍登記證明、棗陽市新市鎮(zhèn)街道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新市鎮(zhèn)火青小學證明及法庭筆錄等在卷可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李某某和金利客運公司對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的田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等人無責任的認定意見均無提出異議,對此本院予以采信。涉案鄂F×××××客車系金利客運公司所有,駕駛員田某系金利客運公司職工,且金利客運公司為鄂F×××××客車在人壽保險棗陽公司同時購買了交強險、50萬商業(yè)三重險、不計免賠險,故人壽保險棗陽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人壽保險棗陽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李某某進行賠付。由于田某系金利客運公司的職工,其承擔的責任應由鄂F×××××客車的所有權人金利客運公司承擔,而金利客運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因該車在人壽保險棗陽公司買有交強險、三者商業(yè)險,且賠償李某某的各種損失在交強險、三者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故田某、金利客運公司均不承擔責任,其辯稱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和本案實際情況,本院審核確定李某某的各種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191537元;2、營養(yǎng)費:80元/天×90天=7200元;3、誤工費:38638÷365天×164天=17360元;4、后期治療費:250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天×25天=2000元;6、護理費:32677元/年÷365天×164天=14682元;7、殘疾賠償金:29386元/年×20年×0.2=117544元;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040元/年×(18-6)年×0.2÷2=24048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10、交通費:4700元;11、鑒定費:1800元。綜上,李某某的各種損失共計411871元,人壽保險棗陽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李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傷殘等賠償金12萬元,不足部分人壽保險棗陽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李某某進行賠付。關于李某某訴請的財產損失11400元,因其提交的證據(jù)不充分,且被告金利客運公司、人壽保險棗陽公司均不予以認可,故其訴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市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向李某某賠付損失12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向李某某賠付損失291671元;兩項共計41187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李某某在得到上述賠償款后返還棗陽金利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墊付的40000元;
三、駁回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98元。減半收取3749元,由棗陽金利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段欽雁
書記員:張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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