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未丑。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建輝。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永昌。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同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瑞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山城。
五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旭騰,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石永昌、徐山城、趙某某、李同建、范瑞平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111民初5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建輝、靳未丑、被上訴人石永昌、徐山城、趙某某、李同建、范瑞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旭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與被上訴人趙某某等五人均系欒城區(qū)審計局家屬樓的住戶。2017年春天被上訴人與河北超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協(xié)議對雙方所居住的家屬樓樓損進行了修復并鋪設了彩鋼瓦。上訴人作為該樓的住戶且系該維修行為的受益人,理應承擔其相應的費用份額。雖然該維修行為沒有經過該樓住戶三分之二以上住戶同意,但該樓頂?shù)男迯鸵呀浲旯ぁI显V人作為該樓的住戶是實際受益方,原判讓其承擔相應的修復費用并無不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褚玉華
審判員 盧亮
審判員 楊根山
書記員: 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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