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法江,黑龍江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牡丹江市洪達世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率賓路勃州街黨政辦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賈萬利,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彤利,男,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牡丹江市洪達世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穆海東
書記員: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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