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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禹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與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李某某
王某某
禹某某
朱某某
王某某
紀君華(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尹鵬超
顏春明(河北中宜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禹某某。
原告朱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紀君華,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機構代碼74343717-4.
法定代表人董國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尹鵬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遵化市娘娘莊尹臺村銀山道10排5號,系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顏春明,河北中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禹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與被告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禹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紀君華,被告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鵬超、顏春明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五原告訴稱,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2月1日開始到被告處從事鋼包工工作,月工資標準為2700元每月;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6月1日開始到被告處從事鋼包工工作,月工資標準為4000元每月;原告禹某某于2010年2月1日開始到被告處從事鋼包工工作,月工資標準為2700元每月;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開始到被告處從事看攪拌機工作,月工資標準為2100元每月;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6月1日開始到被告處從事鋼包工工作,月工資標準為2700元每月。
五原告在被告項目部工作期間長期接觸高溫,無任何勞保待遇,無假日、無休班,被告從未支付過加班費,也未給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費用。
2015年7月五原告被被告違法辭退。
請求法院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7條、48條、87條之規(guī)定,判令被告支付李某某雙倍經濟賠償金3240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間雙倍工資32400元,加班費10000元,補繳社會保險費用;支付原告王某某雙倍經濟賠償金5200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間雙倍工資48000元,加班費10000元,補繳社會保險;支付原告禹某某雙倍經濟補償金3240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間雙倍工資32400元,加班費10000元,補繳社會保險;支付原告朱某某雙倍經濟補償金840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間雙倍工資25200元,加班費10000元,補繳社會保險;支付原告王某某雙倍經濟補償金3240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間雙倍工資32400元,加班費10000元,補繳社會保險。
被告辯稱,因五原告自2015年7月3日開始同時曠工至7月15日,違反了答辯人國亮耐司字(2010.4]號文件關于嚴格勞動紀律及勞動用工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凡無故曠工達三天以上者,給予批評教育,曠工達五日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之規(guī)定。
答辯人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關于對兆豐施工現(xiàn)場王某某等五名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與五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原告王某某2009年4月30日到答辯人單位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他只能主張2009年5月3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間的雙倍工資。
其余幾位原告道理相同。
五原告主張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jù)。
雙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五原告主張雙倍工資已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的一年的時效。
答辯人已按月足額支付五原告工資,不存在拖欠五原告加班費問題。
五原告應對其存在加班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五人均主張10000元加班費,明顯不符合常理。
關于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問題,因答辯人兆豐項目部整體未參保,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勞動者應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且已超過一年的申請時效。
本院認為,被告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五原告是合法的勞動者,五原告先后到被告處務工,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被告未能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與五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被告與五原告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其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開始到被告處工作,未簽書面勞動合同。
被告應自2013年12月1日開始至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朱某某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禹某某、王某某的該項請求已經超過法定的一年申請仲裁時效,且被告不同意給付,故對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禹某某、王某某的該請求不予支持。
五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于2015年7月7日開始沒有到被告工作崗位上班,又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未上班的合法事由,以致被告對五原告按曠工作出統(tǒng)計處理。
但被告未提供其所依據(jù)的國亮耐司字(2010.4]號文件《關于嚴格勞動紀律及勞動用工管理規(guī)定》的制定程序合法并經公示的證據(jù),五原告不認可該文件,故該文件不能作為處理五原告的依據(jù)。
2015年7月15日被告在五原告連續(xù)曠工的情況下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書面通知,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對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五原告加班費的請求,五原告未能就其加班事實提供相應證據(jù),且在被告提供的2015年4月、5月、6月份工資表中對加班費也有所體現(xiàn)。
故五原告該項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五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本院不作裁決。
五原告對被告提供的出勤統(tǒng)計表、安全管理日志提出反駁,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第十條 ?、第十四條 ?三款、第八十二條 ?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五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自2015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某某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3100元(2100元×11個月)。
三、駁回五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0元,減半收取200.00元,由五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五原告是合法的勞動者,五原告先后到被告處務工,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被告未能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與五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被告與五原告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其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開始到被告處工作,未簽書面勞動合同。
被告應自2013年12月1日開始至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朱某某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禹某某、王某某的該項請求已經超過法定的一年申請仲裁時效,且被告不同意給付,故對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禹某某、王某某的該請求不予支持。
五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于2015年7月7日開始沒有到被告工作崗位上班,又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未上班的合法事由,以致被告對五原告按曠工作出統(tǒng)計處理。
但被告未提供其所依據(jù)的國亮耐司字(2010.4]號文件《關于嚴格勞動紀律及勞動用工管理規(guī)定》的制定程序合法并經公示的證據(jù),五原告不認可該文件,故該文件不能作為處理五原告的依據(jù)。
2015年7月15日被告在五原告連續(xù)曠工的情況下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書面通知,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對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五原告加班費的請求,五原告未能就其加班事實提供相應證據(jù),且在被告提供的2015年4月、5月、6月份工資表中對加班費也有所體現(xiàn)。
故五原告該項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五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本院不作裁決。
五原告對被告提供的出勤統(tǒng)計表、安全管理日志提出反駁,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第十條 ?、第十四條 ?三款、第八十二條 ?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五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自2015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唐山市國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某某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3100元(2100元×11個月)。
三、駁回五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0元,減半收取200.00元,由五原告負擔。

審判長:李玉富

書記員:董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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