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躍進(特別授權)。
被告林某某。
被告當陽市金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當陽市玉陽辦事處長坂路三里港村。
法定代表人曾銓,該公司經(jīng)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陳忠貴(特別授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住所地當陽市南正街1號。
負責人龍江洪,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云飛(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林某某、當陽市金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輪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當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余天云獨任審理,于2014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躍進,被告林某某,被告林某某及被告金輪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忠貴,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云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8時05分許,原告李某某駕駛鄂E×××××本田牌WY125-F二輪摩托車沿311省道由玉陽城區(qū)往育溪方向行駛,行至事故地段,遇被告林某某駕駛鄂E×××××東風牌中型普通客車在其前方同向行駛并靠邊停車下客時,摩托車與客車追尾,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7日,當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當公(交)事認字(2013)EA00003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林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李某某受傷后被送至當陽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8天,花去醫(yī)療費45089.79元。原告李某某出院后在宜昌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花去門診醫(yī)療費269.50元。2013年11月8日,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作出宜仁和司法鑒定所(2013)臨鑒字第113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李某某的傷殘等級為Ⅸ級;后續(xù)治療費約為人民幣35000元。原告李某某花去鑒定費1600元。
同時查明,事故車輛鄂E×××××東風牌中型普通客車實際車主為被告金輪運輸公司,被告林某某系被告金輪運輸公司雇請的司機。事故車輛鄂E×××××東風牌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單號分別為PDZAxxxx、PDZAxxxx,保險期間自2012年8月7日0時起至2013年8月6日24時止,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金輪運輸公司已為原告李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本院認為:1、被告林某某駕駛鄂E×××××東風牌中型普通客車與原告李某某駕駛鄂E×××××本田牌WY125-F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受傷,應由被告林某某的用人單位即車輛所有人被告金輪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鄂E×××××東風牌中型普通客車在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責任予以賠償。2、三被告對原告李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護理費3107元、鑒定費16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治療醫(yī)院根據(jù)原告李某某的傷情用藥并無不當,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提出應在醫(yī)保范圍內(nèi)核減,但并未提交應核減的項目及數(shù)額,故對原告李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45355.29元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35000元有相關鑒定機構的鑒定,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退兵役后一直在外打工,故其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主張的殘疾賠償金83360元(20840元/年×20年×20%)應予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應為10032元(22886元/年÷365天×至定殘前一天160天);根據(jù)本案的實際,對原告李某某主張的交通費酌情支持300元。由于原告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存在重大過錯,故對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綜上,原告李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為179714.29元【其中醫(yī)療費81315.29元(醫(yī)療費45355.29元、后續(xù)治療費3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傷殘賠償損失96799元(護理費3107元、殘疾賠償金83360元、誤工費10032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600元】,故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96799元,合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06799元。原告李某某的下余經(jīng)濟損失72915.29元,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由被告金輪運輸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1874.59元(72915.29元×30%)。因被告金輪運輸公司在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故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對被告金輪運輸公司應承擔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因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已賠償原告李某某上述全部損失,故原告李某某應返還被告金輪運輸公司預付的賠償款100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179714.2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06799元,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21874.59元。原告李某某返還被告當陽市金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墊付的賠償款1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0元,減半收取6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李某某承擔430元,被告當陽市金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天云
書記員: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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