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田力鵬,系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第三人大慶市安泰出租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龍鳳區(qū)臥龍路68號。
法定代表人:朱志斌。職務: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明某與被告黃某、第三人大慶市安泰出租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明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朱 丹 代理審判員 李冬晶 代理審判員 劉 冰
書記員:于芳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