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紅玲,廣東國暉(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閔某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衛(wèi)列群,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屠繼平,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紅兵,男。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營業(yè)場所。上海市。
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紅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明某與被告上海閔某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閔某客運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紅玲,被告閔某客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屠繼平,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紅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醫(yī)療費1,082.50元、住院伙食補助380元、營養(yǎng)費11,250元、誤工費43,560元、護理費23,307.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30元、交通費2,659元、鑒定費2,850元、殘疾賠償金125,1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住宿費2,725元、日用品500元、衣物損失600元、律師費6,000元,上述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車輛無責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且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由閔某客運公司賠償。
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9日22時,閔某客運公司的駕駛員曹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滬DHXXXX的956路公交車在龍華西路進龍吳路北約100米處,與車輛牌照為滬E9XXXX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乘坐在公交車內的乘客李明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曹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的被保險車輛滬E9XXXX無責。事故發(fā)生后,李明某被送往龍華醫(yī)院治療,并多次前往該院及河南省社旗縣人民醫(yī)院復查。經鑒定,李明某傷情構成XXX傷殘。要求判如訴請。
閔某客運公司辯稱,對事發(fā)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fā)時曹某某系職務行為,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同意由閔某客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申請重新鑒定,李明某傷情構成XXX傷殘,同意按XXX傷殘標準予以賠付。事發(fā)后閔某客運公司已為李明某墊付醫(yī)療費34,401.7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60元、護工費1,190元,合計35,751.72元,另支付重新鑒定費4,5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基本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滬E9XXXX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9日22時32分,在上海市龍華西路進龍吳路北約100米處,曹某某駕駛的車輛牌號為滬DHXXXX的956路公交車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車牌號為滬E9XXXX的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公交車上乘客李明某受傷。上述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曹某某承擔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
事發(fā)時,涉案滬E9XXXX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交強險的無責任賠償限額為12,000元。
李明某傷后被送至龍華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于2016年1月12日行右股骨頸骨折閉合復位三枚釘內固定術,2016年1月28日出院。龍華醫(yī)院治療期間,李明某支付醫(yī)療費598元。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間,李明某在河南省社旗縣人民醫(yī)院就診,另支付醫(yī)療費484.50元,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李明某未提交河南省社旗縣人民醫(yī)院的病歷記錄。
閔某客運公司為李明某支付龍華醫(yī)院醫(yī)療費34,401.72元(含伙食費380元、救護車費85元),為李明某購買拐杖支出160元,為李明某支付住院期間護工費1190元,合計墊付35,751.72元。
2018年3月23日,上海申遠醫(yī)學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李明某的傷殘等級、傷后休息、營養(yǎng)及護理期及后續(xù)治療評定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李明某肢體交通傷,后遺右下肢功能障礙構成XXX傷殘;其損傷后手術治療休息期660日、營養(yǎng)期120日、護理期120日。后期需行內固定取出術治療,期間酌情休息期60日,營養(yǎng)期30日,護理期30日。若后期出現右股骨頭壞死,則需行相應治療,具體治療以臨床三級甲等醫(yī)院??漆t(yī)師醫(yī)囑或實際發(fā)生的治療為準。李明某為此支付鑒定費2,850元。
本案受理后,閔某客運公司向本院申請對李明某傷情作重新鑒定。本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李明某傷殘等級及休息、護理、營養(yǎng)期進行醫(yī)學重新鑒定。2018年8月28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李明某右下肢交通傷,后遺功能障礙,構成XXX傷殘;其損傷后一期治療休息480-510日,護理180-210日,營養(yǎng)180-210日;若行二期治療,酌情休息30日,護理15日,營養(yǎng)15日。閔某客運公司支付鑒定費4,500元。
李明某與綾致時裝(天津)有限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5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李明某擔任營業(yè)員(導購),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社旗縣賒店鎮(zhèn)易車居汽車精護店出具工作證明:“茲證明李明某自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在我項目工地任前臺工作,月憑據工資2000元,以現金形式發(fā)放?!?br/> 2016年8月24日,李明某購買腋下拐1付,支付130元。李明某陳述因去上海復查不想帶上原來的拐杖,故另行購買。
上海市徐匯區(qū)華涇鎮(zhèn)明豐居民委員會出具寄宿說明:“茲有本地區(qū)居民(房主)沈某的親戚、朋友貳人居住在華發(fā)路XXX弄XXX號XXX室,1.李明某,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2.張某某,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李明某和張某某二人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底,居住在華發(fā)路XXX弄XXX號XXX室?!狈恐魃蚰?、社區(qū)綜合協管隊員楊某在該證明落款處簽名,上海市徐匯區(qū)華涇鎮(zhèn)明豐居民委員會蓋章。2016年12月6日,社旗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出具居住證明:“茲證明李明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河南省社旗縣城郊鄉(xiāng)埠口村埠南,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自2013年5月1日起至今居住于社旗縣城郊XXX小區(qū)XXX樓XXX幢XXX室?!?br/> 李明某支出住宿費2,725元。
李明某委托律師代理本案訴訟,簽訂交通事故委托合同,合同約定律師費的收費方式:第四條(一)方式一本合同實行政府指導價先行收費,甲方于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元。(二)方式二本合同實行風險代理制,乙方收取的律師費為甲方全部賠償額的百分之拾,最低不低于六千元。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李明某未提供律師費發(fā)票原件。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史資料、醫(yī)療費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護理發(fā)票、居住證、居住證明、工作證明、殘疾用具費發(fā)票、住宿費發(fā)票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交警部門根據涉案交通事故經過認定曹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并無不妥,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閔某客運公司認可曹某某事發(fā)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并愿意代其承擔賠償責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確認。保險公司作為涉案滬E9XXXX車輛保險的承保人,依法應當在無責賠償限額內對李明某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
本案的損害賠償范圍如下:醫(yī)療費,根據龍華醫(yī)院病史資料及醫(yī)療費收據,本院憑據確認為34,619.72元,其中包含李明某支付的598元,閔某客運公司支付的34,021.72元(已扣除伙食費380元)。李明某主張河南省社旗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484.50元,然而其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交河南省社旗縣人民醫(yī)院的病歷記錄予以印證,其該部分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住院伙食補助費,李明某的主張符合其實際住院天數及每天20元的賠償標準,本院確認為380元。
營養(yǎng)費,根據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營養(yǎng)期180-210日,結合李明某的傷情及上海市相應賠償標準,酌定為5,850元。
誤工費,李明某提供勞動合同證明其具有工作,雖未提供銀行流水和工資發(fā)放等證據,但考慮到其受傷確會影響其休息期內的勞動能力,本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休息期及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酌定為39,930元。
殘疾輔助器具,根據閔某客運公司提供的發(fā)票憑據確認為160元。李明某另行購買相同器具,并非必要支出,亦未與閔某客運公司協商,本院不予支持。
護理費,根據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護理期180-210日,閔某客運公司提供的住院期間護理費發(fā)票,憑據確認為1,190元,剩余天數按上海市護工市場的一般收費標準酌定為每天40元,合計8,270元。
交通費,結合李明某傷情及就診次數,酌情認可2,000元。
殘疾賠償金,李明某提供的證據可證明其事發(fā)時已經在上海城鎮(zhèn)地區(qū)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理應適用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現李明某的主張符合其傷殘等級、定殘日的實足年齡及法庭辯論終結前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閔某客運公司對此予以認可,本院確認為125,192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李明某的傷殘等級,本院確認5,000元。
衣物損失,酌情確認300元。
日用品200元,李明某未提供相應票據,閔某客運公司酌情認可200元,本院予以確認。
住宿費,酌情認可1,000元。
律師費,根據李明某提供的委托合同中未約定具體金額,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李明某未提交已支付律師費的證據,其相關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兩次鑒定費,憑據確認為7,350元。
上述損失合計230,251.72元,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賠償12,000元,余額218,251.72元,由閔某客運公司賠償。
綜上,保險公司共計賠償李明某12,000元,閔某客運公司應賠償李明某218,251.72元,扣除閔某客運公司為李明某墊付的費用合計35,751.72元,閔某客運公司尚需賠償李明某182,5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明某12,000元;
二、上海閔某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明某182,500元;
三、駁回李明某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26元,減半收取計3,313元,由李明某負擔936元,上海閔某客運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3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許??倩
書記員: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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