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系李炎斌父親。
原告周三么,系李炎斌母親。
原告趙紅蘭,系李炎斌妻子。
原告李雅妮,系李炎斌之。
原告李文豪,系李炎斌之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陳賢才,系湖北園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溫某某。
被告武漢市易得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陂區(qū)前川街向陽大道194號。
法定代表人周順清,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諶琪,系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昌區(qū)中北路166號菩提金商務中心a座16層。
負責人朱宇,男,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婷,系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周三么、趙紅蘭、李雅妮、李文豪訴被告溫某某、武漢市易得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得利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武昌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武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晏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賢才、被告溫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武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漢市易得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諶琪第一次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三被告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nóng)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復函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受害人醫(y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其他等合理費用。結合雙方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
1、醫(yī)療費109847.61元;2、交通費5700元;3、喪葬費為21608.5元=(43217元÷2);4、死亡賠償金為497040元=(24852元×20年);5、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萬元。
上述原告損失共計為664196.11元。
二、三被告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溫某某駕駛機動車輛在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李炎斌未戴安全頭盔無證駕駛機動摩托車在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雙方在此事故中均負同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溫某某駕駛的車輛鄂a×××××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掛靠被告易得利公司,對于被告溫某某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被告易得利公司應當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溫某某駕駛的車輛鄂a×××××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在被告財保武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損失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jù)交強險合同、原告要求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意愿,以及交通事故的實際損失,被告財保武昌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萬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1萬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鄢桓尕敱N洳Ч疽呀?jīng)墊付的1萬元,被告財保武昌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還應當賠付11萬元。被告溫某某和被告財保武昌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664196.11元-12萬元)×50%=272098.06元,其中被告財保武昌支公司賠償20萬元,余下72098.06元由被告溫某某負責賠償,被告易得利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財保武昌支公司賠償?shù)牟糠?,被告溫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武昌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周三么、趙紅蘭、李雅妮、李文豪11萬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武昌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某、周三么、趙紅蘭、李雅妮、李文豪20萬元;
三、被告溫某某賠償原告李某某、周三么、趙紅蘭、李雅妮、李文豪72098.06元,被告武漢市易得利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此賠付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賠付款項由三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周三么、趙紅蘭、李雅妮、李文豪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訴訟費2262元,減半收取1131元,由被告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賬號:26×××32。開戶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晏 晟
書記員:晏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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