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子長支公司
白雪峰(陜西北望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子長支公司,住所地子長縣瓦窯堡鎮(zhèn)齊家灣村。
負責人白向明,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陜西北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參與訴訟,提出代理意見。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子長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衛(wèi)鵬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告在2011年6月29日為其所有的陜JC8857號
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2012年6月9日,景寶寶駕駛該車從子長縣城出發(fā)準備駛往子長縣寺灣鄉(xiāng),6時40分許,當車行至瓦窯堡鎮(zhèn)閆家棗林村處,將橫過公路的行人閆朵朵撞倒,致閆朵朵受傷,車輛受損。
閆朵朵先后在子長縣人民醫(yī)院、延安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69天,后經陜西北美司法鑒定所鑒定,做出(2012)臨鑒字第185號
鑒定書
,評定閆朵朵傷情為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為49000元。
子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交警隊)認定景寶寶富本次事故主要責任,閆朵朵負次要責任。
經交警隊調解,雙方達成了景寶寶一次性給閆朵朵賠償190000元的協(xié)議,交警隊制作了調解書
。
原告作為車主代景寶寶支付了全部190000元賠償款。
賠償后,原告依據和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要求被告在理賠范圍內賠償,被告卻以賠償額過高為由拒絕理賠。
故原告訴請判令
:1、被告賠償閆朵朵各項損失120000元;2、被告在機動車保險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500元;3、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保險賠償金,但交強險實行分項賠償原則,每項賠償數額均不得超過相應標準。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在交強險中,醫(yī)療費用的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0元,包含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包含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
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付中,按照事故雙方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本案閆朵朵本人依法應承擔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30%的責任。
對于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七項約定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國家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付范圍,對于本起保險事故被告并未書
面拒賠,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原告李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法院
提供了以下證據: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各一份,證明原告李某某為其陜JC8857號
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
2、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收條各一份,證明原告的陜JC8857號
車由景寶寶駕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閆朵朵受傷,被交管部門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經交管部門調解賠償閆朵朵各項損失190000元。
3、閆朵朵在子長縣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
、延安大學附屬醫(yī)院的出院證、住院病歷、用藥清單、住院費結算收據各一份,證明閆朵朵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69天,產生醫(yī)療費32233.02元。
4、陜西北美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陜美法司(2012)臨鑒字第185號
司法鑒定意見書
、閆朵朵的戶籍證明信、子長縣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林虎山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林虎山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子長縣恒源汽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汽貿公司)的證明各一份,用于證明閆朵朵的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約為38000元—49000元,閆朵朵的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5、陜JC8857號
車的行駛證、景寶寶的駕駛證各一份,證明原告的陜JC8857號
車及雇傭駕駛員景寶寶有合法手續(xù)。
被告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經質證發(fā)表了以下意見:對證據1、2、3、5均無異議。
對證據4中鑒定意見書
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后續(xù)治療費應按38000元計算;對戶籍證明信無異議;對林虎山居委會的證明和汽貿公司的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林虎山居委會證明稱閆艷紅(傷者閆朵朵的父親)居住滿五年,未明確起止時間,也沒有說明是租賃居住還是購房居住,應由管理戶籍的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才有更強的法律效力;汽貿公司的證明上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未附勞動合同和工資單,不能證明閆艷紅在該公司上班;傷者閆朵朵是農村居民,又是未成年人,相關司法解釋中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三個條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以城鎮(zhèn)的穩(wěn)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都不具備,因此對閆朵朵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被告保險公司向法院
提供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一份,用于證明該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第二十六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部分只賠償閆朵朵70%的損失;根據該條款第七條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原告李某某對上述證據經質證發(fā)表了以下意見:對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部分應賠償閆朵朵90%的損失;訴訟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對原告李某某提供證據的認證:證據1、2、3、5,被告均無異議,認定為有效證據。
證據4中鑒定意見書
和戶籍證明信,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且具備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定為有效證據;被告對林虎山居委會的證明和汽貿公司的證明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有異議,經審核被告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故對原告這兩份證明不予采信。
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提供證據的認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確認。
根據本案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相一致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李某某在2011年6月29日為其所有的陜JC8857號
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為2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為72700元,不計免賠率覆蓋上述兩個險種。
當日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保險單兩份,約定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30日0時起至2012年6月29日24時止,原告支付被告保險費共計2879.66元。
2012年6月9日,原告李某某雇傭的駕駛員景寶寶駕駛該車從子長縣城出發(fā)準備駛往子長縣寺灣鄉(xiāng),6時40分許,當車行至瓦窯堡鎮(zhèn)閆家棗林村處,將橫過公路的行人子長縣瓦窯堡鎮(zhèn)閆家棗林村民委員會151號
村民閆朵朵(生于2001年7月12日)撞倒,致閆朵朵受傷,車輛受損,釀成交通事故。
傷者閆朵朵在延安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69天,產生醫(yī)療費32233.02元。
后經交警隊委托,陜西北美司法鑒定所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陜美法司(2012)臨鑒字第185號
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為:(一)被鑒定人閆朵朵本次交通事故致上頜骨右側牙槽突骨折伴四枚牙齒缺失,傷殘程度屬十級。
(二)被鑒定人閆朵朵右側牙槽突骨折及四枚牙齒缺失,建議做活動間隙保持器,待患兒發(fā)育成熟后行種植修復或固定修復術;右顴外傷性瘢痕,建議擇期行右顴瘢痕切除整形術。
其費用共需人民幣約38000元至49000元。
本起事故,經交警隊調查處理,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子公交認字(2012)第21號
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景寶寶在未確保安全原則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行人橫過公路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發(fā)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七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負事故主要責任;閆朵朵在未觀察清楚來往車輛的情況下橫過公路發(fā)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負事故次要責任。
2013年3月7日,經交警隊調解,事故雙方達成了由景寶寶一次性賠償閆朵朵各項損失190000元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
原告李某某作為車主代景寶寶支付了全部190000元賠償款。
賠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請求,被告以賠償額過高為由拒絕理賠。
形成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交強險合同(交強險保險單)和商業(yè)險合同(商業(yè)險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被保險人李某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景寶寶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的碰撞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該次碰撞致第三者閆朵朵受傷及車輛受損,被告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保險合同和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的約定負有支付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賠付第三者閆朵朵的人身損害保險金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于法有據,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原告訴請被告賠付車輛損失3500元,雖然原告投保的商業(yè)險中包括車輛損失險,按照雙方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也負有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的責任,但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
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其車輛損失,故對原告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張理賠。
對第三者閆朵朵的損害賠償費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以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商業(yè)險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200000元內予以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原告李某某提供的相應證據,審核認定第三人閆朵朵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32233.02元;2、護理費3450元(50元/天×住院69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2070元(30元/天×69天);4、殘疾賠償金11526元(5763元×20年×10%);5、后續(xù)治療費49000元。
上述1-5項,合計98279.02元。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項下賠償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兩項合計14976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14976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項下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三項合計83303.02元,超過了10000元的限額,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1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子長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金24976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65972.72元,兩項合計90948.72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子長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交強險合同(交強險保險單)和商業(yè)險合同(商業(yè)險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被保險人李某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景寶寶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的碰撞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該次碰撞致第三者閆朵朵受傷及車輛受損,被告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保險合同和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的約定負有支付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賠付第三者閆朵朵的人身損害保險金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于法有據,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
原告訴請被告賠付車輛損失3500元,雖然原告投保的商業(yè)險中包括車輛損失險,按照雙方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也負有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的責任,但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
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其車輛損失,故對原告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張理賠。
對第三者閆朵朵的損害賠償費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以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商業(yè)險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200000元內予以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原告李某某提供的相應證據,審核認定第三人閆朵朵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32233.02元;2、護理費3450元(50元/天×住院69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2070元(30元/天×69天);4、殘疾賠償金11526元(5763元×20年×10%);5、后續(xù)治療費49000元。
上述1-5項,合計98279.02元。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項下賠償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兩項合計14976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14976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項下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三項合計83303.02元,超過了10000元的限額,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1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子長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金24976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65972.72元,兩項合計90948.72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子長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衛(wèi)鵬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