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冬梅,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珊,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冬梅,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珊,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所地:黑龍江省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東,東京城林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東,東京城林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反訴被告):包全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工商戶,住所地:黑龍江省寧安市。
上訴人李某、馬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包全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2015)寧商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某、馬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冬梅、趙珊,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東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包全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馬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案件嚴重超審限,期間沒有鑒定、中止等延長審限的法定情形,沒有當事人簽字確認的送達手續(xù)。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本案審理期限長達10個月,庭審由一人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超過三個月應適用普通程序。筆錄第13頁上數(shù)第8行卻告知待合議庭合議后予以確認等內容,但判決書是由一名審判人員署名。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當庭提出鑒定申請,但審判人員沒有給予上訴人鑒定的權利,卻在判決書中提出“二被告庭后未提出筆跡鑒定申請”。二、一審認定法律關系錯誤。二上訴人于2013年4月30日將經營液化氣的車輛、液化氣瓶及瓶中液化氣、燃料油、經營客戶以70萬元價格一并轉包給被上訴人包全民和郭某某(已去世,系本案被上訴人李某某妻子、李某某母親),包全民和郭某某給付現(xiàn)金55萬元,尚欠轉讓費15萬元,由郭某某、包全民出具欠據(jù)一份。后郭某某去世,三被上訴人無法繼續(xù)合作經營,找到二上訴人協(xié)商欲將經營液化氣的相應設備及客戶轉讓給二上訴人。二上訴人出于對李某某失去母親的同情,同意三被上訴人轉讓一事。李某某、李某某并不是2013年4月30日接收液化氣、燃料油經營的當事人,由于郭某某的去世,李某某、李某某繼承了經營液化氣、燃料油的相應權利,將液化氣、燃料油二次轉讓給二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作為郭某某的繼承人,繼承了郭某某經營液化氣和燃料油的權利,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即承擔郭某某于第一次轉讓經營權時的債務15萬元??v觀本案事實,反訴與本訴都是財產共有人與李某之間針對同一筆財產液化氣瓶、燃料油、經營客戶關系的債權債務往來,標的物相同,其權利義務關系是相互關聯(lián)的,訴訟請求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由于各被上訴人之間屬于合伙人與合伙人繼承人的關系,財產上存在一致性、共同性,上訴人的反訴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一審法院沒有考慮反訴規(guī)定的根本核心,駁回反訴請求,屬于認定法律關系錯誤。被上訴人并未將上訴人購買的液化氣瓶、燃料油、經營客戶關系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上訴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給付購買款。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合同標的物的給付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本案系財產共同共有人作為整體與上訴人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法院不應當認定上訴人系分筆單獨償還債務。包全民與郭某某之間系合伙經營關系,李某給付的購買款也是向合伙人共同給付。由于合伙人之一郭某某去世,且各繼承人之間并未進行遺產的債權債務分配,根據(jù)《合伙企業(yè)法》與《繼承法》的規(guī)定,該筆借款屬于合伙人之一包全民與另一合伙人郭某某的繼承人共同共有,李某不可能向并非購買物所有人的二被上訴人單獨給付購買款,也不可能與其單獨形成購買款的借款關系。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款法律規(guī)定是支持反訴請求的規(guī)定,而一審判決卻駁回了反訴,其判項與適用法律相悖。根據(jù)該解釋第三款規(guī)定,如認為反訴不應受理,應適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反訴,一審第二個判項程序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二被上訴人是否有權請求二上訴人給付欠款及利息;一審法院是否應當以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人李某的反訴;一審審判程序是否構成嚴重違法。一、關于二被上訴人是否有權請求二上訴人給付欠款及利息的問題。二上訴人與三被上訴人約定,三被上訴人將液化氣經營權以3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二上訴人,二上訴人分別給付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17.5萬元、給付被上訴人包全民17.5萬元。二上訴人認可已給付包全民7萬元現(xiàn)金,剩下抵賬,與包全民的賬目結算完畢,尚欠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轉讓款17.5萬元。當事人之間關于給付款項的約定及給付行為表明,該轉讓合同已分為二個獨立履行的合同,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包全民的抗辯主張系另外一個法律關系,本案不予一并調整。二上訴人應當依約定給付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17.5萬元轉讓款。二、關于一審法院是否應當以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人李某反訴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三)駁回起訴;……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反訴作為本訴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駁回當事人反訴應當使用裁定。一審法院在一審判決中駁回反訴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三、關于一審審判程序是否構成嚴重違法的問題。經審查,一審法院審理本案超審限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上訴人李某、馬某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2015)寧商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2015)寧商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7520元,由上訴人李某、馬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剛 審 判 員 孫慶喜 代理審判員 王 歡
書記員:韓江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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