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么民富
劉志花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畢春元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么民富、劉志花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畢春元。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畢春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郭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么民富、劉志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畢春元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根據(jù)庭審調查,當事人舉證及陳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
2013年10月原告李某某為被告畢春元在凱升養(yǎng)殖場院內打水井,共欠原告施工費人民幣60000元,并于2014年9月21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約定同年10月5日前還清。后該款經(jīng)原告追索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畢春元償還欠款人民幣60000元及相應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實原、被告之間欠款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畢春元未能按期還款,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承擔償還責任及違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畢春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施工款人民幣60000元及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50元,由被告畢春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實原、被告之間欠款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畢春元未能按期還款,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承擔償還責任及違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畢春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施工款人民幣60000元及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50元,由被告畢春元負擔。
審判長:郭壯
書記員: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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