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原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被告福建環(huán)宇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世紀天元(財經大廈)六樓。
法定代表人陳惠民,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環(huán)宇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住所:邯鄲市中華北大街北湖十六峰工地。
負責人陳惠仁,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楊某與被告福建環(huán)宇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環(huán)宇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的事實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楊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700元退還原告李某某、楊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申麗華 審判員 朱艷濤 審判員 劉金鳳
書記員:鄭麗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