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泉冰,湖北山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徐秀峰。
委托代理人:孫博,湖北共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博,湖北共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徐秀峰、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徐秀峰、柳某某提出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徐秀峰、柳某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及被告(反訴原告)徐秀峰、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二、準許被告(反訴原告)徐秀峰、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3020元,共計742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負擔(dān)。
代理審判員 張劍
書記員: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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