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民
趙學梅
七臺河市富某某優(yōu)質(zhì)煤有限責任公司桃山六井
桑文秀(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
劉麗(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民。
委托代理人趙學梅,女,系七臺河愛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
被告七臺河市富某某優(yōu)質(zhì)煤有限責任公司桃山六井。
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7。
法定代表人滿某某,職務礦長(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桑文秀,系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麗,系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民訴被告七臺河市富某某優(yōu)質(zhì)煤有限責任公司桃山六井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學梅,被告七臺河市富某某優(yōu)質(zhì)煤有限責任公司桃山六井的委托代理人桑文秀、劉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民退休后受雇于被告單位工作,與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在提供勞務活動中受傷,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預見到地面濕滑可能會導致危險情況的發(fā)生,但其疏忽大意,怠于防范,未盡到保護好自身安全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本案案情,應酌定被告承擔70%的民事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的民事責任。本案損失認定如下:殘疾賠償金70549.00元(19597.00元×18年×20%)、住院期間誤工費8023.00元(3399.50元/30天×7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00元(15元×71天)、住院期間護理費8023.00元(3399.50元/30天×71天)、交通費213.00元(3元×71天)、營養(yǎng)費450.00元(15元×30天),上述各項損失合計88323.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七臺河市富某某優(yōu)質(zhì)煤有限責任公司桃山六井賠償原告李某民各項費用88323.00元的70%計61826.00元,原告自行承擔88323.00元的30%計26497.0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883.00元由被告承擔618.00元,原告承擔265.00元;鑒定費1500.00元由被告承擔1050.00元,原告承擔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民退休后受雇于被告單位工作,與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在提供勞務活動中受傷,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預見到地面濕滑可能會導致危險情況的發(fā)生,但其疏忽大意,怠于防范,未盡到保護好自身安全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本案案情,應酌定被告承擔70%的民事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的民事責任。本案損失認定如下:殘疾賠償金70549.00元(19597.00元×18年×20%)、住院期間誤工費8023.00元(3399.50元/30天×7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00元(15元×71天)、住院期間護理費8023.00元(3399.50元/30天×71天)、交通費213.00元(3元×71天)、營養(yǎng)費450.00元(15元×30天),上述各項損失合計88323.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七臺河市富某某優(yōu)質(zhì)煤有限責任公司桃山六井賠償原告李某民各項費用88323.00元的70%計61826.00元,原告自行承擔88323.00元的30%計26497.0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883.00元由被告承擔618.00元,原告承擔265.00元;鑒定費1500.00元由被告承擔1050.00元,原告承擔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于天竺
書記員:鄭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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