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張南輝(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
肖某某
湖北安東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南輝,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湖北安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城關鎮(zhèn)解放路40號。
法定代表人:孫子建。
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濉溪路310號。
法定代表人:胡先寬。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肖某某、湖北安東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章鋒
書記員:雷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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