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楊宇宙,湖北居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余飛,湖北居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省荊州監(jiān)獄,住所地荊州市荊州區(qū)荊李路3號。
法定代表人黃占軍,該監(jiān)獄監(jiān)獄長。
委托代理人胡明,湖北楚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李某訴被告湖北省荊州監(jiān)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汪顯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宇宙和余飛、被告湖北省荊州監(jiān)獄的委托代理人胡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應豆芽菜,截至2015年5月4日被告欠原告貨款15695元,被告的工作人員向斌因犯罪判刑,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的(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081號刑事判決書確認“案發(fā)后,被告人向斌分別給李某、翁文龍、楊云年出具了貨款欠條,承認截留上述供應商貨款至今未歸還的事實”。原告李某向被告催要下欠的貨款,被告拒付。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向被告湖北省荊州監(jiān)獄供應豆芽菜,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原告已依約定向被告供應豆芽菜,被告應履行支付相應貨款的義務。經(jīng)被告的工作人員向斌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695元,被告湖北省荊州監(jiān)獄應履行支付15695元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湖北省荊州監(jiān)獄向原告李某支付貨款15695元。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92元,由被告湖北省荊州監(jiān)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汪顯群
書記員: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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