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告:李鳳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華,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祥支公司,住所地鐘祥市郢中鎮(zhèn)王府大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8188207641X5。主要負責人:彭金蓉,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魯文斌,宜城市孔灣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被告:龔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9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84060685558K。主要負責人:楊輝,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傲,男,該上級公司員工。
李某某、李某某、李鳳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其親屬盧某死亡所產(chǎn)生的損失399781.5元(已支付喪葬費25000元),賠償李某某人身傷害損失10000元(已支付1500元),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李某某、龔元、李艷波承擔連帶責任進行賠償。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5日,李某某駕車行駛至本市鄧林化肥廠附近路段一轉彎處時與李艷波駕駛龔元所有的普通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了李艷波車輛上的乘坐人盧某死亡,乘坐人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發(fā)生。該起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某負主要責任,李艷波負次要責任。后經(jīng)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為此,特提起訴訟。李某某辯稱,當時其所駕車輛轉彎時是因為汽車前軸出現(xiàn)故障,方向打不過來才行駛到對向車道,又因對方車輛速度過快,所以才發(fā)生了碰撞,雙方應負事故同等責任。對于損失數(shù)額,請求法院依法進行核算。人民財產(chǎn)保險鐘祥支公司辯稱,對該起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公司僅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并保留行使代位追償權。另請法院依法對原告方的各項損失項目及數(shù)額進行認定,并不承擔案件訴訟費。李艷波辯稱,該起事故的發(fā)生系李某某駕車轉彎時將車行駛至對向車道,屬于占道行駛。李艷波正常行駛并不違規(guī),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異議,不應由其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法院依法確定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方要求賠償損失數(shù)額過高,其中不應賠償李某某扶養(yǎng)費。龔元未作答辯。人壽財產(chǎn)保險宜城市支公司辯稱,李艷波所駕駛車輛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乘客4人保額各1萬元)、第三責任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該起事故中,本公司僅在車上責任險內承擔車內座位乘員人身損害損失,本案中原告的損失不涉及該公司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請,并不承擔案件訴訟費。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25日6時10分左右,李某某無證駕駛在人民財產(chǎn)保險鐘祥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的鄂F××××ד南駿”牌中型自卸貨車,沿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宜城市流水鎮(zhèn)鄧林化肥廠附近路段一彎道右轉彎時,遇對向李艷波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借用龔元所有并在人壽財產(chǎn)保險宜城市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與車上責任險(駕駛員、乘客4人保額各1萬元)、第三責任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商業(yè)險的鄂F××××ד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左轉彎,因雨天路滑,李某某駕車駛入路西與李艷波駕駛的車輛在路西發(fā)生碰撞,造成乘坐在李艷波車輛后車廂上的盧某死亡、李某某、王世秀受傷、車內乘員胡紹香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發(fā)生后,李艷波報警,傷者被分別送往宜城市人民醫(yī)院、宜城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襄陽匯馳司法鑒定所鑒定,南駿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發(fā)路段因故駛入路西,其車身左側中、前部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長城車的車身左側發(fā)生碰撞,南駿車的車身左側鋼梯與長城車貨廂內乘坐人盧某的頭部發(fā)生撞擊。經(jīng)宜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盧某系在交通事故中頭部遭受鈍性暴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該起交通事故,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7年5月2日作出宜公交認字[2017]第0405C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為李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guī)定;李艷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之規(guī)定。認定李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艷波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受傷后在宜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入院診斷為肋骨骨折、軟組織挫傷,開支醫(yī)療費4218.83元。李某某、李艷波已支出喪葬費25000元及李某某醫(yī)療費1500元。另查明,李某某與死者盧某(公民身份號碼)系夫妻關系,有二子李某某、李鳳偉。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鳳偉與被告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祥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chǎn)保險鐘祥支公司)、李艷波、龔元、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產(chǎn)保險宜城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華、被告李某某、被告人民財產(chǎn)保險鐘祥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被告李艷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魯文斌、被告人壽財產(chǎn)保險宜城市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龔元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李某某駕駛貨車與李艷波駕駛車輛發(fā)生碰撞,致盧某死亡、多人受傷的行為,屬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李某某無證駕車并占道行駛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發(fā)生,致人死亡、受傷的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李艷波辯稱其在事故中應不負責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本院認為李艷波在車廂載客的行為雖然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必然聯(lián)系,但其行為存在主觀疏忽大意違規(guī)載人,與受害人死亡、受傷后果的產(chǎn)生有一定的條件因素,其行為存在一定過錯,可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合當事人侵權行為過錯程度,考慮本案事實的發(fā)生,確定李某某承擔80%民事賠償責任,李艷波承擔20%民事賠償責任。人壽財產(chǎn)保險宜城市支公司辯稱其不承擔本案原告損失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要求李某某、李艷波、龔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因李艷波系借用龔元車輛使用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原告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龔元出借車輛存在過錯行為,應予排除龔元責任。李某某與李艷波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屬于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因此依法不承擔連帶責任。李某某訴稱其系聾啞殘疾人已六十多歲喪失勞動能力,由其妻盧某和其子扶養(yǎng),要求賠償扶養(yǎng)費的理由,因李某某雖系殘疾人并不表明其已喪失勞動能力或無生活來源,其未向本院提交其已喪失勞動能力證據(jù),且其如果無勞動能力也應由其子履行贍養(yǎng)義務,據(jù)此其訴請理由不當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案件訴訟費的理由不當,因訴訟費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所確定訴訟勝、敗所負擔的數(shù)額,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循自愿、公平原則,但不能違反法律的專門規(guī)定,其辯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規(guī)定,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其他受害人訴訟案件,本院一并在審理中,綜合考慮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鳳偉與原告王世秀、原告胡紹香三案損失認定,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分項下按93.20:3.37:3.43比例,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分項下按29.56:33.55:36.89比例確定賠償數(shù)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規(guī)定賠償項目標準,結合原告對賠償項目數(shù)額請求,本院依法確定受害人盧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254500元(按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725元計算20年);2.喪葬費25707.50元(按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1415元計算6個月);3.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30000元。確定受害人李某某的損失為:1.護理費1253.42元(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2677元計算14天);2.誤工費488.04元(按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725元計算14天);3.醫(yī)療費4218.83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參照襄陽市國家機關干部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50元,計算14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某某、李某某、李鳳偉因受害人盧光翠因死亡所產(chǎn)生的損失及李某某人身損害損失共計316867.79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祥支公司賠償105476元;李某某賠償169113.43元(已付5000元);李艷波賠償42278.36元已支付21500元下余20778.36元;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二、駁回李某某、李某某、李鳳偉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16元,由李某某、李某某、李鳳偉共同負擔566元,李某某負擔1000元,李艷波負擔200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鐘祥支公司負擔3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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