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新華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榮俊,河北蒼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李文彬與孫某某合伙企業(yè)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李文彬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文彬?qū)Ρ景赋坊仄鹪V。案件受理費5141元,由原告李文彬負擔。
審判員 白西云
書記員: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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