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峰,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立勇,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建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蔚縣蔚州鎮(zhèn)苗莊村。
原告李某訴被告劉建武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二次手術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75912元。事實及理由:2016年7月25日,原告在為被告修繕房屋時,不慎從被告的房頂?shù)渲恋孛鎸е伦约菏軅?,經診斷:1.右足Lisfranc損傷;2.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受傷后先后在蔚縣人民醫(y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51醫(yī)院和張家口市第二醫(yī)院進行治療,住院31天,共支付醫(yī)療費38060.94元,支付交通費3700元。經法院委托張家口正浩法醫(yī)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費用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十級傷殘;2.一人護理二個月;3.誤工期六個月;4.營養(yǎng)期二個月;5.擇期手術取出內固定(費用約7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2000元,檢查費300元。經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被告提交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出具的收條一張,用以證明原告受傷后,被告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824元。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收條是被告給付原告的之前為其砌院墻和打散水的工錢。本院認為,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雖未說明款項性質,但從收款時間和原告受傷情況看,原告受傷后,被告為原告墊付一定的醫(yī)療費較符合常理,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另查明,河北省2015年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11051元/年;建筑業(yè)在崗職工工資為39899元/年。
本院認為,原告接受被告的請求為被告無償提供勞務,雙方形成了義務幫工關系。原告作為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自身受到人身損害,被幫工人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原告在為被告修繕房屋時,沒有盡到安全謹慎注意義務,導致其自身受到傷害的后果,原告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減輕被告的民事責任。被告辯稱原告給被告修繕房屋是基于其承包建造了該房屋,不是義務幫工,而是原告應盡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原告于2013年承攬被告的房屋建造,當年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原、被告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終止。同時,雙方對日后的房屋漏雨修繕也沒有明確約定,故被告的主張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無法支持。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承擔60%的民事責任為宜,其余40%的民事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二次手術費等損失的合理部分,由原、被告雙方按上述責任比例分別予以承擔。其中醫(yī)療費38060.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30元計算為930元(30元×31天);護理費按照當?shù)刈o工每天100元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為6000元(60天×100元×1人);原告請求的誤工費,因原告沒有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故本院按河北省上年度建筑業(yè)在崗職工工資標準計算原告的誤工費損失為19676元(39899元/年÷365天×180天);營養(yǎng)費按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30元計算為1800元(30元×60天);交通費按原告提交的票據計算為3700元;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傷殘賠償金為22102元(11051元/年×20年×10%);鑒定費及檢查費23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以上共計101568.94元,按60%責任比例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為60941元,扣除已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3824元后,被告應付給原告賠償金57117元,基于被告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而原告對自己的損傷存在重大過失,故被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免除。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理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建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二次手術費等經濟損失57117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8元,減半收取計849元,由原告李某負擔212元,由被告負擔6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喬俊明
書記員:曹吉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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