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巍、程建華,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黃水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黃水波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巍、程建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水波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黃水波立即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欠款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黃水波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起,被告黃水波雇請原告李某某到其承接的建筑工地從事泥工工作。工程完工后,經(jīng)結算被告黃水波下欠原告李某某勞務工資20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黃水波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條,并承諾在2017年年前付清。到期后,經(jīng)原告李某某催要未果,故具狀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李某某的上列訴訟請求。
被告黃水波未作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對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證據(jù)進行審查后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至7月,原告李某某受被告黃水波雇請到湖南省臨湘市中建二局奧特萊斯賣場的建筑工地從事泥工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黃水波與原告李某某進行結算,被告黃水波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到李某某工資壹萬元整,此款在2017年年前付清”。其后,該款經(jīng)原告李某某多次索要未果,以致成訟。
本院認為,本案屬勞務合同糾紛。原告李某某受被告黃水波雇請從事建筑勞務工作的事實清楚。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黃水波提供了勞務后,被告黃水波理應向原告李某某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被告黃水波未依約支付勞動報酬已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黃水波立即支付所欠勞務報酬1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水波于本判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勞務報酬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黃水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雷
書記員: 陳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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