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水利物資供應處
康健生(北京碩博律師事務所)
黨萬榮(北京碩博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滄州水利物資供應處。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交通大街15號。
法定代表人:石寶林,該供應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康健生、黨萬榮,北京市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某。
一審被告:滄州市水務局。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交通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韓杰,該局局長。
再審申請人滄州水利物資供應處因與被申請人李某某、一審被告滄州市水務局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滄民終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滄州市水利物資供應處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滄州市水利物資供應處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任麗波
審判員:牛世紅
審判員:習靜
書記員: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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