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林,湖北楚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蘇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蘇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力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分別于2015年8月21日、2015年9月30日、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條,分別借款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計50000元。然而,被告依約沒有履行還款義務(wù),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遂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借條等證據(jù)證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蘇力之間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成立,部分借條雖然雙方對借款期限約定不明確,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共計5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之規(guī)定,原告提交的借條沒有約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yīng)訴訟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蘇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yīng)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收款人: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德慶
書記員: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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