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宣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明勤章,河北鄭占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建平,女,漢族,住宣化區(qū)。系原告李成森妻子。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宣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秦麗,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東區(qū)勝利北路16號中保大廈,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700806153938Q。負責人魏建文,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翠芝,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法務員。
原告李成森與被告張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李成森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成森撤訴。案件受理費2892元,減半收取計1446元,由原告李成森負擔。
審判員 王大啟
書記員:曹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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