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錄,男,歲。
委托代理人何行舟,男,65歲。
被告王某某,女,77歲。
委托代理人米志萍,黑龍江鼎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女,45
委托代理人米志萍,黑龍江鼎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成錄訴被告王某某、何某某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成錄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行舟,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米志萍,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志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8年6月23日,被告王某某與李寶庫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系再婚。被告何某某系被告王某某女兒,從2010年開始,被告何某某同被告王某某及李寶庫共同生活,被告何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共同照顧李寶庫生活。2015年9月25日,李寶庫病逝。李寶庫去世后,被告王某某領取了喪葬費和撫恤金人民幣173387.00元。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與李寶庫在友誼縣友誼鎮(zhèn)原有一處42.00平方米的磚瓦結構的平房,登記在被告王某某名下,該房屋動遷后,置換所得友誼縣友誼鎮(zhèn)時代新城二期二號樓四單元301室一處。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主張的事實及法律關系,本案的案由應為遺囑繼承糾紛。原告依據2013年6月15日被繼承人李寶庫所立遺囑主張繼承李寶庫遺產,該遺囑雖是由代書人姜淑芬代書簽名及見證人王則祥、王和新的簽名見證,但無立遺囑人李寶庫本人的簽名。根據代書人姜淑芬及見證人王則祥、王和新的當庭證言,均證實立遺囑人李寶庫訂立遺囑時,神志清楚,且立遺囑人李寶庫具備本人簽名和按手印的能力,但立遺囑人李寶庫沒有簽名和按手印,而是用名章加蓋在遺囑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敝?guī)定,原告提供的該份代書遺囑無遺囑人簽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屬無效遺囑。原告依據該遺囑主張權利,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駁回原告李成錄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00.00元,減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李成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緒水
書記員:王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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