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江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被告:付某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成安縣。
被告:成安縣庚原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縣化店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郝金堂,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曲周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曲周縣建設街北頭路西農(nóng)牧局南側。
法定代表人:馮運昆,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凱麗,河北方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公司(以下簡稱供銷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建民街11號。
法定代表人:敦建偉,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劍鋒,河北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成偉訴付某山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江濤、被告付某山、人保曲周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凱麗、供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劍鋒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成安縣庚原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成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車損費、鑒定費、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130000元,由被告負擔訴訟費。本案在開庭時,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只主張119956元,各項賠償標準:車損99000元、鑒定費4995元、醫(yī)療費2258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42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營養(yǎng)費1500元、護理費3000元、施救費2000元共計119956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25日16時,被告付某山駕駛冀D×××××—YL17掛號半掛車在磁縣××村口與原告駕駛的冀D×××××號小轎車(車內(nèi)乘坐張秀蘭、李成軍)相撞,造成李成軍、張秀蘭及原告李成偉三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科認定,被告付某山負全責。被告付某山駕駛的車輛登記車主是成安縣庚原運輸有限公司,在人保曲周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供銷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的事故中,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冀南新區(qū)大隊冀公交認字[2016]第11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付某山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成偉、張秀蘭、李成軍無責任。據(jù)此,原告李成偉的賠償范圍是醫(yī)療費2278.85元(80元+664.45元+488元+746.40元+300元);由于原告住院時間為一天,故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根據(jù)原告提交的由邯鄲市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鑒定意見,其事故車輛的損失費為99900元,鑒定費為4995元;對于原告李成偉主張的誤工費,由于其提交的誤工證明上沒有法人簽字蓋章,且沒有提交其工作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勞動合同,雖原告提交了工資表,但工資表顯示其出事故當月的工資已經(jīng)領取,則證明原告并未因此次交通事故減少收入,故本院對其要求誤工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由于原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佐證,故本院對其上述三項主張不予支持。其中醫(yī)療費賠償項下為醫(yī)療費2278.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小計2378.85元,由人保曲周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足額賠償;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下為104895元(99900元+4995元),由被告人保曲周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剩余102895元由被告供銷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足額賠償。由于原告的各項損失均已由被告人保曲周支公司和被告供銷公司足額賠償,故被告付某山及被告成安縣庚原運輸有限公司不再負賠償責任。被告成安縣庚原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成偉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輛損失費、車損鑒定費、共計4378.85元;
二、被告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統(tǒng)籌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成偉車輛損失費、車損鑒定費共計102895元。
三、駁回原告李成偉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原告李成偉負擔507元,被告付某山負擔2393元;財產(chǎn)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付某山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石永軍
書記員:董春節(jié)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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