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尹宇輝,黑龍江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住大慶市大同區(qū)。
被告:張某雙,男,漢族,住大慶市大同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子見,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某、張某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尹宇輝、被告張某雙及委托代理人孫子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實現(xiàn)債權費用共計4057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初,被告李某某因經(jīng)營周轉急需資金向原告借款,2013年12月12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30000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5‰,按月付息,如到期后不能還款,逾期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被告張某雙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F(xiàn)因被告未按照約定期限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張某雙辯稱:原告主張本案債務為二被告夫妻債務不屬實,該債務系李某某個人借款,原告提供的合同中張某雙的簽字并非本人親筆書寫。
李某某未出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民間借貸合同、借款借據(jù)各一份,本院將結合全案予以綜合認定;2、原告提交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一份,因被告張某雙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3、被告張某雙提交的離婚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因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某某、張某雙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4年8月4日協(xié)議離婚。2013年12月12日,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李某某從原告處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3月12日止,借款期限內(nèi)利率按月利率15‰執(zhí)行,如期滿不能按時還款,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同時雙方約定因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實現(xiàn)債權可能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逾期應支付中介方的服務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30000元匯入被告李某某的賬戶,被告李某某給原告出具借款借據(jù)一份?,F(xiàn)因此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從原告處借款的事實有雙方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及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據(jù)為憑,足以證實。而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對原告向本院所提供的證據(jù)提出書面反駁意見,亦未向本院提交對其有利的證據(jù)以反駁原告的主張,為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給付欠款本金30000元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按約定月15‰給付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1350元及按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給付逾期還款利息84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張某雙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問題,因本案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本案借款應視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張某雙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某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975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814元、郵寄費88元、公告費303元均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曉鵬
審判員 張峰
代理審判員 劉輝
書記員: 盧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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