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現(xiàn)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卿紅波,上海市東高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申請撤訴,與法無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訴。
審判員:莊玲玲
書記員:姜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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