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同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詩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同原告李某某。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婷、張盼,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政府方松街道辦事處,注冊地址上海市松江區(qū)。
負責人:任學軍,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躍平、杜鳳翔,上海杜躍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萬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許春,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炎歡。
原告李某某、楊某某、李詩怡與被告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政府方松街道辦事處、上海萬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由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之申請,系原告在法律許可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楊某某、李詩怡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5,255元,減半收取7,627.5元,由原告李某某、楊某某、李詩怡自行承擔。
審判員:李??菁
書記員: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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