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陳麟(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
于某海
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趙帥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伊春市溪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麟,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鐵力市。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6737814-8。
地址天津市河西區(qū)解放南路中段西側富強大廈2-2201。
負責人王躍明,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帥,該公司職員。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于某海、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簡稱天平財險天津公司)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2月16日中止審理。
于2015年12月9日恢復審理。
依法由審判員曹旭、楊希嶺、胡文峰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陳麟、被告天平財險天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帥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于某海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0月21日21時20分,被告于某海駕駛津L×××××號車在霸州市勝芳鎮(zhèn)芳蒲道北側向西轉彎駛入芳蒲道,原告李某某駕駛摩托車沿勝芳鎮(zhèn)芳蒲道北側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雙方行至事故地點相撞,致使原告受傷,構成交通事故。
經(jīng)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于某海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在審理中,原告李某某將訴訟請求增加至145000元。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天平財險天津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天平財險天津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1195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放棄對天平財險天津公司的500元訴訟請求。
被告于某海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出庭答辯。
原告李某某根據(jù)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如下:
1、原告李某某身份證、戶口頁各一份,證實原告身份,戶籍性質為城鎮(zhèn)居民。
2、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事故的發(fā)生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
被告于某海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3、天津市環(huán)湖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各一份,證實原告的傷情及住院治療情況,住院23天。
4、醫(yī)療票據(jù)7張,金額54868.77元。
5、由天津浩新豐商貿(mào)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2份,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表各1份,護理人員魏榮鳳的身份證、戶口頁各1份,證實原告李某某平均月工資為3362元,護理人員魏榮鳳月工資為3400元。
6、由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證實原告李某某評定為九級精神傷殘,鑒定費票據(jù)1張,金額3500元。
7、交通費票據(jù)/20張,金額2000元。
原告李某某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其訴訟請求為醫(yī)療費55032.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100元/天×23天)、誤工費26002元{[(3400元+3400元+3287元)÷3]÷30天×232天}、護理費26293元(3400元/月÷30天×232天)、傷殘賠償金96564元(24141元/年×20年×20%)、精神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3500元、交通費2000元,以上共計217691.73元,原告李某某主張145000元,扣除被告天平財險天津公司賠償120000元,要求被告于某海賠償各項損失25000元。
其余下?lián)p失予以放棄。
被告于某海未出庭質證,亦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此事故經(jīng)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于某海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應為醫(yī)療費55032.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100元/天×23天)、誤工費按原告李某某平均工資計算231天為25890元{[(3400元+3400元+3287元)÷3]÷30天×231天}、護理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酌定按113元計算為12807元(3400元/月÷30天×113天)、傷殘賠償金96564元(24141元/年×20年×20%)、精神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3500元、交通費2000元,以上共計204093.73元,上述費用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天平財險天津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所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系雙方自愿,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李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按責任比例由被告于某海承擔,且原告李某某主張由被告于某海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000元,其余損失予以放棄,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六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某海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55032.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誤工費25890元、護理費12807元、傷殘賠償金96564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3500元,以上共計204093.73元,扣除被告天平財險天津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之外,余84093.73元按70%承擔應為58865.61元。
按原告李某某主張,被告于某海應賠償原告李某某25000元。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減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于某海承擔。
(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1600元,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之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此事故經(jīng)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于某海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應為醫(yī)療費55032.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100元/天×23天)、誤工費按原告李某某平均工資計算231天為25890元{[(3400元+3400元+3287元)÷3]÷30天×231天}、護理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酌定按113元計算為12807元(3400元/月÷30天×113天)、傷殘賠償金96564元(24141元/年×20年×20%)、精神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3500元、交通費2000元,以上共計204093.73元,上述費用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天平財險天津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所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系雙方自愿,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李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按責任比例由被告于某海承擔,且原告李某某主張由被告于某海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000元,其余損失予以放棄,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六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某海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55032.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誤工費25890元、護理費12807元、傷殘賠償金96564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3500元,以上共計204093.73元,扣除被告天平財險天津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之外,余84093.73元按70%承擔應為58865.61元。
按原告李某某主張,被告于某海應賠償原告李某某25000元。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減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于某海承擔。
(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審判長:曹旭
書記員:張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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