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定州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強,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阜平縣,。
被告: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7323850-7。
法定代表人:楊政,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伯汀,河北歸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蘭,河北歸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7031328-4。
法定代表人:李洪,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該公司職員。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強、被告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蘭、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劉某某、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95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28日7時30分許,被告劉某某駕駛冀F×××××1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國通物流公司)由北向南行駛至382省道曲陽縣京昆高速口北側路段時,與相向而行的原告駕駛的冀F×××××桂、冀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原告分別在曲陽縣第二醫(yī)院、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又因骨折術后感染及創(chuàng)傷性足下垂兩次在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手術治療,給原告造成極大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傷害。被告劉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原告特起訴至貴院,要求被告依法賠償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等損失。
劉某某未答辯。
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本案肇事車輛冀F×××××1、冀F×××××重型半掛貨車系劉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在答辯人處購買后自行運營,實際車主為劉某某,答辯人僅為督促購車人按時清償購車分期款而保留了行駛證上登記的名義車主,但答辯人不享有該車的任何實際收益和權利。答辯人與實際車主之間僅為買賣合同關系,無其他任何法律關系。本案原告應向實際車主提起主張。
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辯稱:1、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對原告當庭增加訴訟請求部分,我方不同意法庭審理。2、請法庭核實駕駛員劉某某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合法有效后,答辯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當事人應提供過磅單或其他證據(jù)證明事發(fā)時事故車輛裝載情況,確有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情形的,商業(yè)險賠償增加免賠率10%;3、原告在訴訟中主張請求,提供的證據(jù)與待證事實要符合合理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具體賠付的數(shù)額在開庭質(zhì)證時的意見為準。此案答辯人已根據(jù)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下發(fā)的(2016)冀0682民初1911號判決書,已賠付給原告李某某134325.44元。4、答辯人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在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藥費15張款31563.51元;武警8640部隊醫(yī)院復查票據(jù)1張款200元,原告醫(yī)藥費計31763.51元。原告住院13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33天×100元=13300元,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標準,原告住院需一人護理,護理費33543元÷365天×133天=12222.50元。原告為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傷殘鑒定日為2017年3月1日,參照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標準,原告誤工費57784元÷365天×518天=82005.78元,原告經(jīng)定州市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李某某的傷殘屬十級傷殘。李某某的后期醫(yī)藥費用約需人民幣壹萬元。原告為農(nóng)村居民,傷殘賠償金11051元×20年×10%=22102元。鑒定費票據(jù)1張140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屬合理范疇,應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53張,款1879元,其中大部分為出租車連號定額發(fā)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酌情采納50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13300元,無醫(yī)囑記載,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31763.51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41763.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300、護理費12222.50元、誤工費82005.78元、殘疾賠償金22102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原告損失共計177293.79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規(guī)定,被告劉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從被告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購得冀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被告劉某某作為該車購買人、實際運營人,對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該交通事故,河北省曲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曲公交認字〔2015〕第06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無責任。故原告各項損失177293.79元,被告劉某某應予賠償。被告劉某某以分期付款所購車輛在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各一份。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故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限額內(nèi)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損失。本院作出的(2016)冀0682民初1911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營養(yǎng)費8500元、護理費9212.14元、交通費1669元、康復器具費428元,合計21309.14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醫(yī)療費105266.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750元,合計113016.30元?!奔幢桓嬗腊藏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98690.86元,剩余款78602.93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所辯稱的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增加訴訟請求部分不同意法庭審理。因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是在其傷殘鑒定作出后的合理期限內(nèi)提出,故被告辯稱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的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范圍內(nèi)賠付被告劉某某應承擔的賠償原告損失后,被告劉某某、被告定州市國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共計177293.79元,限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秋景
書記員:黃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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