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衛(wèi)華,湖北霞環(huán)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湖北溫峽湖養(yǎng)生產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鐘祥市溫峽口水庫管理處。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81MA48PMWT9A。法定代表人:胡某,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被告:胡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湖北溫峽湖養(yǎng)生產業(yè)有限公司、胡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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